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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环罚字〔2021〕12号)

时间:2021-07-23 17:50:27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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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某光(湛江市顺大砂浆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

440882************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环罚字〔2021〕12号

违法事实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7-22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湛环罚字〔2021〕12号(湛江市顺大砂浆有限公司李某光).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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