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某光(湛江市顺大砂浆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
440882************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环罚字〔2021〕12号
违法事实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7-22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湛环罚字〔2021〕12号(湛江市顺大砂浆有限公司李某光).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