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廉江市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0059912936G
法定代表人
聂钟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环罚字〔2020〕15号
违法事实
两个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十四条。未定期如实向社会公开固废信息,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处罚内容
未批先建行为处罚款3.84万元,未验先投行为处罚款4万元,未按规定公开固废信息处罚款16万元,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10万元。四项处罚合计33.8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31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湛环罚字[2020]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