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16-12-02 17:1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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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限改字〔2016〕20号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400000252
法定代表人:吴惜伟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 年1月21日,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64mg/L,生化需氧量为37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环境监察分局2016年4月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及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6)第C1-028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限制生产等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消除污染。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等有效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消除污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