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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

时间:2025-08-05 18:03:21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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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2025〕127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已经湛江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


点击查看:图解《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省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第三条 对《省裁量权规定》未作规定的部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省裁量权规定》的模式设置裁量标准,主要涉及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部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省裁量权规定》印发实施后作了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详见附件《湛江市补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

  第五条 对于适用《省裁量权规定》第六条幅度罚款模式裁量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则裁量:

  (一)按照《省裁量权规定》附件1及本细则附件,对相应裁量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后,得出初步罚款区间;

  (二)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对调整系数进行累加,得出调整系数总和(如涉及的从重、从轻情节在幅度罚款裁量中已体现,则不再重复计算该情节);

  (三)将初步罚款区间的中位(含倍数)+初步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含倍数)×10%×调整系数总和,得出最终罚款金额,如最终罚款金额超出对应的最终罚款区间,以相应最终罚款区间限值为限。

  环境违法行为具有3个以上(含3个)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可以按初步罚款区间最高限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具有3个以上(含3个)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初步罚款区间的最低限处罚。

  第六条 从重情节及调整系数按以下标准确定(括号内为该情形对应的调整系数):

  (一)两年内存在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3次(含3次)以上的(1.0);

  (二)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1.5);

  (三)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或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环境违法证据的(2.0);

  (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2.5)。

  第七条 从轻情节及调整系数按以下标准确定(括号内为该情形对应的调整系数):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0);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1.5);

  (三)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1.5);

  (五)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经查属实的(-1.5);

  (六)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1.5);

  (七)近二年没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的(-1.0)。

  第八条 除《省裁量权规定》附件2规定的情形外,符合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免处罚清单情形的,不予处罚。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调查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经司法确认的,且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认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罚款标准(罚款标准指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认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的,依照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减轻处罚清单中“减轻后的处罚金额不能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80%”的裁量幅度,按法定最低罚款额的20%减轻处罚。

  适用前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再适用第七条第一项。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承认存在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履行改正,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罚款标准指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具体要求及程序按照《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实施,且不能与第九条规定的制度同时适用。

  第十一条 “同类违法行为”指依据同一法律法规条款项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时,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近二年”等相关用语的含义与《省裁量权规定》的规定一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细则实施期间,相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湛江市补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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