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赤)环限改字〔202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江南方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湛(赤)环限改字〔2020〕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南方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517399012
法定代表人:李忠
住所:湛江市赤坎区东盛路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南方水产交易中心项目正在营业,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交易中心南门处的沙井对该项目外排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20)第C3-015号〕显示,该项目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浓度为544 mg/L、悬浮物的浓度为476mg/L,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规定的B级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限值为500 mg/L、悬浮物限值为400 mg/L)。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3月1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我局将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