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环罚字〔2019〕 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市正壹油脂有限公司)
湛环罚字〔2019〕 3 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正壹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555791670
法定代表人:谢兴霞
住所:湛江市赤坎区北站路28号仓库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2018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工艺是烘干米糠,一台4t/h燃煤蒸汽锅正在运行,配套的水膜除尘设施没有运行,锅炉排放废气的烟囱也已折断,锅炉废气未经处理通过烟囱直接排放到大气环境。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自2010年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任何环保相关手续,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15日向你公司留置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18年8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交来申辩材料书,辩称你公司自收到责改决定书后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并于2018年8月8日到市质监局办理锅炉报废手续,恳请我局免于处罚。经调查核实,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免予处罚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8〕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8〕35号)、送达回执和你公司的申辩材料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对你公司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合计处罚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 3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