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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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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推动建设高质量制造强市“十项”保障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7-18 11:41:23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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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推动建设高质量制造强市“十项”保障措施》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反映。

  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推动建设高质量制造强市“十项”保障措施

  为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落实落细“放管服”改革措施,持续释放改革效能,强化环境要素保障,构建全链条环境管理体系,促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推动建设高质量制造强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保障措施:

  一、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顶层指导引领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将管控成果纳入我市生态环境数据中心数字化平台强化应用,指导开展生态环境准入自主研判,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深入衔接管控要求引导在符合区域空间布局管控要求的管控单元内选址建设,在建设运营过程中落实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二、推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推动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申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实施推进一批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简化环评编制内容、推广报告表“打捆”审批、优化总量指标审核管理、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等联动内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产业项目不纳入试点联动,不得简化管理要求。

  三、探索同一类型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纳入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9类行业产业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小微企业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并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纳入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项目,其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四、简化环评编制内容免于开展专项评价。对产业园区内并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产业项目,可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相关评价内容。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汽车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金属制品等8类行业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先进制造产业项目,土壤、声环境影响免于开展专项评价,报告表无需设置专章对土壤、声环境影响进行深入论证;污、废水纳入区域集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直接外排地表水体的,地表水环境影响免于专项评价,报告表无需设置专章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进行深入论证;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免于开展现状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大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可引用与项目距离近的现有有效数据;项目选址用地位于产业园区内的,可免于生态现状调查。推动海洋环境现状调查信息依法共享,深、远海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可只进行一次环境现状调查。

  五、实施一批海洋牧场豁免办理环评手续。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及围海养殖的用海面积 300 亩以下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含网箱养殖、海洋牧场、苔筏养殖等项目)、固体物质(虚方)投放量 5000立方米以下的海洋人工鱼礁、用海面积 1500 亩以下的底播养殖(藻类养殖)项目、用海面积 100 亩以下的水产养殖基地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对在已批复环评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等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不投放饵料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

  六、推动建设“蓝色粮仓”环保共性产业园。推动实行“标准海”供应和海域使用整体论证的连片聚集现代化海洋牧场作为整体“打捆”开展环评,编制整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统一提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保要求,片区内各个项目可不再重复开展环评;推动实施海水养殖产业“绿岛”环境治理模式,建设相对集中的海水养殖尾水净化设施,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减少养殖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周边环境质量安全。海水养殖尾水集中治理的多个海水养殖项目集聚片区作为整体项目开展环评后,片区内单个项目可不再重复开展环评;海水养殖项目仅经营主体发生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开展环评。

  七、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监管模式。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新建、改扩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纳入项目环评一并论证和审核,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论证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重要内容,设置专章进行充分论证,按环评审批程序一并进行审核(属于国家、省级审核权限的入河排污口除外),并纳入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系。

  八、统筹做好污染排放总量来源保障。督促指导辖区贯彻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区域削减项目及减排措施,推进城镇和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治理,推动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开展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深度治理,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尽快形成污染物减排效益,纳入区域削减替代来源储备。

  九、探索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加强固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逐步统一管理要求。通过梳理提取环评文件中对排污许可证申报具有明确指导意见的内容,整合形成排污信息清单(样例见附件)作为环评文件附件,推动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上的融合。试行环评和排污许可申请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实现“一个项目、一次办理”。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对于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12类行业建设项目,投资企业可自愿在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经变动分析认为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十、强化服务机构监管优化环境执法方式。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开展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环评编制质量问题,强化警示震慑效果,规范提高环评服务市场秩序,倒逼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环境执法监管方式,坚持宽严相济,实施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探索实施容错机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纵深推进执法专项行动,优化执法方式,推进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服务营商环境。

  附件:排污信息清单(供参考样例).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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