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做好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持续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15号)的工作要求,请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宣贯政策
各分局要向辖区企业广泛宣贯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相关政策,组织辖区内企业认真摸排出符合条件的激励项目(包括: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密、涉 V0Cs 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及技术改造的工程结构减排项目和淘汰相关产污工序的结构减排项目,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以及共性工厂、共性产业园建设项目),主动对接、动员企业积极申报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形成激励项目清单。
二、加强服务指导
各分局要加强对激励项目清单内企业的申报指导服务,组织指导企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见附件1)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见附件2)明确的标准和流程,认真规范准备申报材料,按程序于7月10日前报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减排量审核和核查工作。
三、减排激励标准
省激励资金按照“先减后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对展开工程治理减排并已形成减排量的企业给予奖补,暂按NOx减排奖补1万元/吨、VOCs减排奖补4万元/吨的标准进行激励。
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7z
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7z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