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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湛江市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八)徐闻县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逃避监管领域)

时间:2025-05-31 07:10:02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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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根据交办线索,2024年5月18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徐闻分局执法人员到徐闻县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该项目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后通过配套建设管道均匀用于周边农作物灌溉,不外排。但是检查时,该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收集污水的集污池正在使用,该集污池旁建设有一个长18米,宽10米,深4米的集水坑(水位约1米,无防渗漏措施),并用一根11米长的地埋式塑料管道将集污池与集水坑联通,集污池中有部分污水正在通过管道排放至集水坑中,集水坑侧面有一缺口,缺口处和缺口外桉树林均有废水排放痕迹。徐闻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徐闻环境监(测)字(2024)第(006)号]显示,该公司该项目集水坑废水中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的规定,该公司通过无防渗漏措施的集水坑排放污水的行为属于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情形;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的规定,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集污池内的污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到无防渗漏措施的集水坑,并通过渗漏和利用集水坑缺口直接排放到外环境的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情形。

  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即处罚款1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法律红线划定行为“禁区”:企业要深刻认识到,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篡改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属于违法范畴,一旦逾越这条红线,不仅要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必须将守法意识深植于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摒弃侥幸心理,自觉做到依法依规排污。

  赔偿修复彰显执法“温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旨在通过修复受损环境,让企业为自身过错“买单”,同时也给予企业纠错契机。包容审慎从轻处罚并非纵容,而是推动企业从“被动违法”转向“主动担责”,实现生态与企业效益双赢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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