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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涉危废、轻微免罚领域】湛江市查处广东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时间:2024-10-14 07:08:03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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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投诉,2024年4月25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麻章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麻章区某工业园的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属制造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存放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贮存间墙壁上的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5.3.1的要求规范设置,违反《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4.6“贮存设施或场所、容器和包装物应按 HJ 1276 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年度内首次违法,且已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等情形,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12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年度内属于首次违法;(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8日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落实“轻微免罚”,彰显执法温度。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并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诚、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其“初”错即改,自觉守法,此举既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试错纠错空间,又充分释放执法监管的善意和温度,有利于实现社会效果与行政执法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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