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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

时间:2023-04-28 21:39:59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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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引原文: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

  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保自律意识,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法教育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湛江市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现就《工作指引》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解读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指导我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11月14日公开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自2022年1月1日起贯彻实施。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明确减轻处罚的具体标准及公开道歉的程序等内容。按照该条规定的要求,我局须根据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我市的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

  二是规范执法的需要。《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施行以来,2022年度我市共办理适用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案件31宗,减少罚款额335.48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目前我局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的公开道歉从轻处罚规定,并无相关规定给予统一指引,《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依法从轻处罚也都只作为较为原则的规定,实践中需要细化明确,规范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任意性和“同案异罚”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干预。从我市2022年办理适用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案件的情况来看,也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对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适用进一步细化。

  三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全省开展“竞标争先”行动、展现“比学赶超”状态的背景下,我局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服务湛江绿色、高质量发展,力争各项主要工作迈入全省第一方阵。这就要求生态环境执法既要严格执法,也要指导帮扶,还要包容审慎。我市迫切需要制定条目清晰、简便易用、可操作性强的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对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旨在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既有利于实现“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也有利于提高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效率,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集中力量精准打击恶意严重违法行为,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解读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同时参考广州、深圳等地的做法。对《工作指引》所称的“从轻处罚”进行了具体的范围限定,即指在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基础上的进一步从轻,且仅限罚款类的行政处罚。此外,对于当事人未申请公开道歉或存在本指引规定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但符合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三、指引主要内容

  一是《工作指引》规定了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即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即陈述申辩期)内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并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要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另外,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11种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具体实践,增加了4种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即:(一)当事人未按照本指引的程序规范及形式要求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为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条件的;(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是《工作指引》规定从轻处罚的具体标准。《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只规定了30%-50%的罚款降低额度,为了保证裁量幅度一致,“同案同罚”,我们根据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重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等,确定了30%、40%、50%三个具体的适用标准和情形。

  三是《工作指引》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及流程。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确定了启动前提、书面提醒、主动申请、核实情况、案件审议、归档备案等6个程序,并对每个程序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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