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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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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编制说明

时间:2022-11-02 10:55:14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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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为市场主体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家和广东省均明确提出各部门要在法治的原则下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具体要建立推行减免责清单制度,研究出台减免责事项清单,明确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从轻、减轻、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具体事项和适用情形。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办〔2021〕26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包括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强制清单4种类型。其中,免处罚清单33项,从轻处罚清单2项,减轻处罚清单1项,免强制清单6项,清单要素包括免责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配套监管措施等。事项名称和基本编码以“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记载为准。

        免处罚清单在直接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20项(修改了17项和18项,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22年2月8日废止)免予处罚事项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实际情况增设了13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并对“备注”中的“首次违法”和“改正违法行为”作了具体阐释。

  四、文件实施日期

  文件的施行日期是2022年12月1日,载明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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