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至11月5日公开征求《湛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 点击查看 ),收到意见和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第13页: “坚持底线思维,系统防范。坚持底线思维,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我们“十三五”存在的环境问题中,不存在核与辐射安全问题,为什么还要强化监管?同时,在第15页中的表2中也没有列出任何的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有关的目标指标。 | 未采纳。 |
2 | 第15页:表2湛江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中,与“十三五”比较,缺少了总氮的指标,基于什么原因取消? | 未采纳。 |
3 | 第18页:“3.塑造高品质城镇绿色空间”所述内容大部分应该是城管的职能,应该不是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能,与本节倡导的分区管控内容关联度不高。 | 采纳。已调整文本章节结构。第三章修改为“紧抓战略机遇,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并将“塑造高品质城镇绿色空间”作为单独一节内容。 |
4 | 第39页:“48.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与整治”中,“……排污口应设在最低潮位线以下”。排污口设在最低潮位线以下同样会污染周边海域,建议删除这句话。 | 采纳。已删除“排污口应设在最低潮位线以下”表述。 |
5 | 第74页:在“128.打造区域生态环境数据示范中心”中,建议增加“加大生态环境数据对公众公开的力度”相关描述,提升生态环境数据的利用效率,扩大生态环境部门服务群众的方式,是“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具体体现。 | 采纳。已在第十三章第三节第138条补充“加大生态环境数据公开力度,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相关内容。 |
6 | 建议增加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规划》第38条提高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水平中提到,要“持续开展市、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为了更好地保护水源保护区,建议增加公众参与和监督的环节,让公众加入到水源保护区污染监督工作中。具体的公众参与方式如:在水源保护区沿线显著位置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 | 采纳。已在规划文本第十二章第五节第120条中明确:“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水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监管、园区规划环评等领域的公众监督与参与,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 |
7 | 建议明确国家重大的战略项目围填海的范围及审批过程。《规划》第53条加强海洋资源保护利用中提到“严格围填海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关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定义不甚明确,建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的通知》,详细划分属于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此外,根据《广东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相关条例,“属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新增围填海的,由项目所在的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围填海申请及报批材料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用海,由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联合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本条例中缺乏相关规定,建议参考以上规定在该条目中增加关于国家重大项目的报批流程。 | 采纳。《规划》已明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然要遵从《国家发改委关于明确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解释权在国家部委层面,其定义和范围仍可能发生一定修改变化,因此本《规划》未作具体细化表述。 |
8 | 建议增加建设项目过程中对生态影响的注重。《规划》第3条塑造高品质城镇绿色空间中强调“推行基于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但忽略了开发过程中以及开发完成后对生态的影响,恐不符合“绿色”。建议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应注重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完善各类环境再造、改造项目的审批以及监督流程,动工之前进行科学论证,在不破坏原有生态的原则上进行开发利用。在第16条探索建设气候韧性城市中忽略了城市绿色基础设施能起到的重大作用,建议增加关于加强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以自然的方式助力建设气候韧性城市。 | 采纳。在第三章第四节内容中,补充“持续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复,不搞大拆大建……”、“……充分考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处理好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等相关内容。 在第四章第五节第21条中,补充“……加强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命线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提升城市能源供应系统、交通运输系统、建筑设施、垃圾处理设施、自然生态等多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完善规划内容,按程序发布《湛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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