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水泥行业变更排放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11-05 09:25:00 来源: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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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粤环发〔2018〕8号)(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为做好我市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公告》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水泥行业现有企业需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GB4915-2013),请各地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内相关行业企业及时申请国家排污许可证变更,于2018年11月12日前将企业签收表报市环保局总量科,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变更工作。
2、请各相关企业按《公告》要求,按时做好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变更申请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日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粤环发〔2018〕8号)
请访问: http://gdee.gd.gov.cn/hbwj/content/post_25310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