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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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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污水处理企业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5-02 13:00:00 来源: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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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环保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湛江市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公司),各有关城镇生活污泥处置单位:

  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是衡量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以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为目标,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巩固污染减排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环保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会同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主动做好城镇污水厂污泥的环境监管工作,加强对污泥转运和处理处置的监管,实施污泥申报登记和转运联单制度,并将污泥回访记录、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作为污水处理费用审核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三、各污泥处置单位要确保在能力范围内,按规范要求接收和利用处置污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禁止未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四、加强生活污泥处置单位备案管理,生活污泥处置单位异地接收严控废物的,应当向我局备案,提交拟转出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环评报告及其拟接收污泥的重金属含量检测报告等备案资料,并严格执行污泥转运登记制度,以便我局做好监管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定期回访制度。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定期回访、跟踪,并做好回访记录,污泥回访次数每月不应少于一次。请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回访记录及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表(产生、处置单位双方盖章确认)报送当地环保部门。

  附件: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记录

  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8日

  关于加强污水处理企业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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