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畜牧兽医局、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公司,各县(市)环保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省环保厅粤环函[2007]1529号转出,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申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并编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开展试点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试点项目总体思路及目标,试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试点项目的主要任务及推进计划,试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试点单位(环保骨干企业、工业园区等)优势分析及保障措施等。
组织推荐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对照《实施意见》的16条要求,对辖区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第三方治理内容)、典型案例借鉴价值(甲方乙方治理责任划分、投融资模式、监管考核、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请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组织行业有关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并推荐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材料同一)。
三、请各地、各单位于11月5日前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总结报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及典型案例汇总表(见附件)和相关附件材料上报我局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电子版请发至977184802@qq.com。
联系人及电话:
杨虹 3381129
附件: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