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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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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湛江市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6-05-12 11:53:07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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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5年湛江市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规则指引和普法宣传作用,以案为鉴、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履行环保守法义务,我局决定发布2025年湛江市生态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涵盖机动车排放检验、自动监控管理、第三方环保运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大气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等多个领域。

  请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借鉴经验做法,持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深化执法改革创新、强化科技监管赋能,统筹严格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为绿美广东、绿美湛江生态建设筑牢法治屏障。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

湛江市生态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违法案件

  案例一:湛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日和1月3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麻章分局执法人员对湛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检测视频、查阅检测系统及检验报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实:该公司在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对粤GFU***、粤GN0***、粤G73***三台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车辆排放检测过程中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依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相关规定,上述车辆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仍出具了5份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3裁量标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1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控的“第一道关口”,其出具的检验数据是判定机动车排放是否达标的核心依据,直接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成效。

  本案中,涉案机构作为具备法定检验资质、检测人员持证上岗的专业检测机构,无视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为明显不符合合格标准的车辆出具虚假合格报告,严重扰乱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秩序,放任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对区域大气环境造成直接污染危害。该案警示全市所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严格落实检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法定主体责任,不折不扣按照国家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任何规避、违反检测规范、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案例二:遂溪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9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执法人员对遂溪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对车牌号粤G66***的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管未连接不透光烟度计,但该公司仍出具了标注具体烟度实测值、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3裁量标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涉案机构在核心检测设备未正常连接、完全无法采集获取机动车真实排放数据的情况下,仍出具标注具体检测数值的合格报告,属于典型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加强检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校验,以及检测人员的培训,坚守法律底线,将规范经营、诚信检测作为生存发展的根本前提,严格落实检验全流程管控责任,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检验行为。


  案例三:遂溪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期间,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执法人员对遂溪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多次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擅自将氮氧化物分析仪和不透光烟度计两根分别独立设置的采样管,改造为“Y型”采样管,并于2024年1月15日对车牌号粤G8E***柴油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该公司使用改造后的“Y型”采样管对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造成检验结果受干扰,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的规范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裁量标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严格遵循法定检测方法、国家技术规范与检测标准,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更是行业合规生存的立身之本。本案中,涉案机构擅自改造采样管的行为,直接破坏了检测设备的法定采样规则,导致检验结果受干扰,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其行为本质是违反法定检测规范要求、扰乱机动车排放检验秩序的违法行为。该案警示全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配备、使用、维护检测设备,不得擅自改造、变更检测设施和流程,从源头保障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有效。


  自动监控管理领域违法案件

  案例四:广东某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0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制糖生产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生物质锅炉配套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于2025年1月4日出现故障,该公司虽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了设备故障情况,但截至现场检查时,该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仍未恢复正常运行,且故障停运期间,该公司未按照其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2裁量标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自行监测是自动监控管理体系的重要补充,更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的排污单位法定强制性义务。本案中,涉案企业虽依规报备了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情况,但在设备停运、未恢复正常运行期间,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暴露出企业对排污许可制度全流程合规要求存在认知盲区,误将“故障报备”等同于“合规免责”,凸显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合规意识严重不足。该案警示全市所有持证排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监测要求,在设备故障停运期间,以规范的手工监测填补监测空白,保障排污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切实筑牢自动监测设备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自行监测义务全时段、无死角落实到位。


  案例五:广东某化学有限公司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异常情况不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至9月期间,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化学有限公司的电子新材料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焚烧炉废气排放口配套安装有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系统,在2024年8月29日至30日期间,该公司多个时段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其内部《焚烧系统尾气在线监测系统记录表》已对超标情况及异常原因作出备注,但该公司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要求,对异常时段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标记,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报备义务。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5裁量标准,以及依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和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排污超标情况的标记与报告,是自动监控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排污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涉案公司已通过自动监测系统发现排污超标异常,却仅做内部记录、不履行法定报告义务,本质上是对自动监控管理制度的漠视,直接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行为的实时监管和风险防控。该案警示全市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自动监控数据全流程管理要求,对数据异常、排污超标情况第一时间标记、报告、处置,杜绝“只发现、不报告,只记录、不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六:湛江某纸业有限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9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执法人员对湛江某纸业有限公司瓦楞再生纸项目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其锅炉废气配套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现场检查时,同步对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全程通标测试,三次测试结果显示,该设备二氧化硫示值误差均值为-62.318%,系统响应时间均超过200s,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技术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1裁量标准,以及依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公开登报道歉承诺守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8.4万元。

  案件启示

  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的核心法定义务,设备示值误差、响应时间不达标,直接导致监测数据失真,丧失自动监控的“千里眼”作用。本案是自动监控管理领域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制度的典型案例,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法追责,也通过从轻处罚的正向激励,引导企业主动认错认罚、积极整改纠错。该案充分展现了生态环境执法“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的原则,推动企业从“被动监管”向“主动守法”转变,切实筑牢自动监控设备运维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方环保运维领域违法案件

  案例七:湛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7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执法人员对廉江市安铺镇的某纸业公司的瓦楞纸生产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湛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维公司)负责该纸业公司的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运维工作,是案涉污染防治设施的第三方运维主体。现场检查发现,该运维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对运维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全流程标定、校验,也未按规范频次开展颗粒物、流速日常校准,且无相关运维记录。

  查处情况

  该运维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28裁量标准,依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第三方环保运维机构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参与主体,并非“免责主体”,更不能成为排污单位违法排污的“帮凶”。本案是第三方运维机构未按技术规范履行运维义务的典型案例,明确了第三方运维机构的法定责任——受委托运营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运维质量承担直接法律责任。该案警示全市第三方环保运维机构,必须坚守专业底线和法律红线,严格按照规范开展运维服务,对运维设施的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负责,否则将依法受到处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将与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件

  案例八:雷州某木业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4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执法人员对雷州某木业有限公司的胶合板生产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开展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171mg/m³,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150mg/m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0.14倍。案件办理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委托专家开展损害评估,并与该公司通过磋商方式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全额缴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2裁量标准,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九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即处以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是“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适用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排污单位既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也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实现“违法必究、损害必赔”的执法目的。该案充分彰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惩戒与修复的双重价值,有效引导排污单位自觉扛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违法后主动纠错、积极赔偿、全力修复,以法治力量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


  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违法案件

  案例九:廉江市塘蓬某石材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4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执法人员对廉江市塘蓬某石材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厂的石材加工项目正在生产,生产车间未密闭,未配套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无组织排放;厂区车间外地面未做硬底化处理,地面粉尘堆积较厚;厂区周边植被附着大量灰白色粉尘,现场未采取喷雾降尘等防尘措施。

  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8裁量标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鉴于该厂已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公开登报道歉、承诺守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即处以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粉尘无组织排放是工业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本案聚焦石材加工小微企业这一高频违法类型,旨在推动行业从“末端处罚”向“源头抑尘”转变。企业必须摒弃“小粉尘无碍、小违法难追责”的错误认知,切实履行采取集中收集、密闭、洒水等法定抑尘措施的主体责任。通过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整改提标,实现从“被动整改”向“主动抑尘、自觉守法”的根本转变,从而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行”的执法成效,从源头减少环境违法行为,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域案件

  案例十:湛江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6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赤坎分局的执法人员对湛江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汽车维修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汽车维修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格等危险废物,其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间的危险废物分区标志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5.3.1的要求规范设置,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4.6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年度内首次违法,且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12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危险废物全流程管控的重要环节,是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落实规范化管理要求的基础,未按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是危险废物管理领域最常见的轻微违法行为,也是后续引发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隐患源头。该案是生态环境执法落实“包容审慎、宽严相济”监管原则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核心原则,通过法治教育引导企业认清违法行为危害、筑牢环保法律意识,也通过容错纠错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小微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推动形成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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