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湛江市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十)广东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轻微免罚类)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投诉,2024年4月25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麻章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金属制品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存放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贮存间墙壁上的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5.3.1的要求规范设置,违反《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4.6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年度内首次违法,且已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12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轻微违法免罚深刻彰显了“柔性执法”的治理智慧,通过“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式,既纠正违法行为,又避免因过度处罚给企业或个人带来负担,保护企业发展动力,优化营商环境,充分体现法律的温度与执法的人性化,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共进。同时,免罚不是纵容,而是倒逼主体强化合规意识,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从而在今后的行为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行为准则,推动普法宣传与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