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湛江市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九)雷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6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执法人员对雷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机动车检测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1日对车牌号粤TA6**P的小型汽车(燃料类型:柴油)和2024年7月8日对车牌号粤GXG**7的小型汽车(燃料类型:柴油)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检测视频监控录像显示,该两辆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均排放有目视明显可见黑烟,而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结果均为“合格”,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范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3裁量标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一是监管部门应强化技术监管手段,充分运用大数据、远程监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依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天地车人”一体化监管平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全方位、实时化监督。通过对检测数据的深度筛查与精准比对,及时捕捉异常数据,挖掘违规操作线索,精准锁定违法证据,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高效打击,显著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机动车检验机构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定职责与义务边界,认清出具虚假报告不仅损害公共利益、污染大气环境,而且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质甚至刑事追责等严重法律制裁。唯有将法律红线融入行动,才能杜绝违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