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湛江市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三)湛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排放工业废水未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案(水环境违法类)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8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湛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年加工1700吨生猪肉及猪副产品迁、扩建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530mg/L,总磷为21.0mg/L,总氮为102mg/L,氨氮为79.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236mg/L,超过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再生水厂进水水质标准(化学需氧量300mg/L、总磷4mg/L、总氮35mg/L、氨氮2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超标倍数分别为0.77倍、4.25倍、1.91倍、2.19倍和0.57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9裁量标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登报道歉承诺守法,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即处罚款15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和运行符合要求的废水预处理设施,确保工业废水在排入集中处理设施前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要定期对预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升级,以适应生产工艺的变化和环保要求的提高。
二是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制度,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促进社会和谐,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益范式。未来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平衡灵活性与规范性,确保该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发挥更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