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持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湛环函〔2026〕12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持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持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反映。
附件:《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持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持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改革深化提升年”工作部署,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持续释放“放管服”改革效能,提升环境要素服务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靠前服务开展准入预判。窗口靠前引导产业项目深入衔接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指导选址布局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开展准入预判,在符合要求的管控单元内落地建设,建设运营过程中落实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二、推动产业项目入园建设。简化入园项目环评编制内容,对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产业项目,可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相关评价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
三、探索规划环评简化调整。市、县级工业园区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后,园区规划发生局部调整,需对原规划环评环境管控要求进行优化调整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编制调整论证报告,论证是否属于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调整或修订情形的,则无需重新报审规划环评报告。
四、提升行政许可服务效能。推广使用“湛小环”人工智能辅助审批系统,逐步拓展“湛小环”应用场景和范围。推行项目环评并联审批,取消水土保持、节能审查以及部门意见等审批前置条件。建立年度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管理台账,靠前开展环评全过程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环境要素需求,提前疏通影响环评审批环节,试行项目环评容缺受理审批。优化环评技术评估流程,技术评估免予审核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五、“一盘棋”统筹排放总量指标。推动县(市、区)深入挖潜加快实施区域削减措施,做好管理台账纳入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体系,确保污染物总量减排“应统尽统”“颗粒归仓”。
在确保重点项目建成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允许县(市、区)统筹使用辖区内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减排量进行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措施可在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予以落实,确实不足的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解决并纳入总量管理台账。
六、豁免报批前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5吨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时免于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审批过程中同步统筹解决指标替代来源,审批通过后纳入污染物总量管理台账。
七、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环评文件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融合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两证审批合一”实施覆盖范围,推动环评和排污许可申请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实现“一个项目、一次办理”。对建设周期短、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变更排污许可证;经变动分析认为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在实施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探索排污许可“活页”调整,将不属于“重新申请”“变更”的调整内容以“活页”形式添加到原排污许可证中作为增补和更新,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再将多份“活页”调整内容统一载入排污许可证。
八、推动排污口与环评融合。探索项目环评审批与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核、备案“两证合一”,推动新建、改扩建项目涉及排污口设置纳入项目环评一并论证,接续办理审批审核和备案手续(属于国家、省级审核、备案权限的入河入海排污口除外),并纳入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系。
九、培育规范环评服务市场。加强环评编制单位管理服务,指导提高环评编制质量,依法查处环评编制质量问题,将处理结果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进行记录,定期公布环评编制单位失信记分信息,营造自觉守法、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推动建设以质量为核心、以公开为手段、以信用为主线的环评质量监管体系。
十、优化环境执法监管方式。简化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坚持宽严相济,实施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对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探索实施容错机制,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在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重点领域开展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优化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纵深推进执法专项行动,优化执法方式,推进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服务提升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
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