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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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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加强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通告

时间:2009-05-14 17:39: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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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2009〕1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和减少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确保我市考生在高、中考期间有一个宁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2009年5月10日至6月25日高、中考期间,市环保部门不批准因地质原因需使用锤击式打桩机施工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批准的,在6月1日前,每天晚上8时至第二天早上7时、中午12时至下午2时30分,禁止施工作业;禁止在露天和居民楼内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在市电正常情况下,禁止在市区内使用自备发电机。6月2日至10日,禁止建筑工地进行一切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二、禁止营业性娱乐场所、饮食、影剧院等边界噪声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使用大型空调的单位,必须在5月20日前对所使用的空调器、排风机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排放的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考试期间,全市各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产生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噪声。

四、自5月20日起,市环保局将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室内装修、室外群众性娱乐活动、营业性娱乐场所、饮食业、影剧院和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场所的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给居民和考生正常学习、生活、休息、考试造成干扰的,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五、对在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劝其改正;对规劝不改、阻拦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六、从2009年6月2日至10日期间,违反本通告的建筑工地以及靠近居民区的娱乐场所等,施工和营业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据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电监会《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的规定,湛江供电局将根据环保等执法部门书面意见配合实施停电措施,以消除污染,确保高考期间的环境不受干扰。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建设单位,环保部门将通知银监局停止其信贷业务,同时对其完成的建筑工程,不予组织验收;对违反本通告的其他企业,年审时,环保部门不予换发排污许可证。

八、对利用职权干扰执法的,交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 、湛江供电局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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