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通告
湛环〔2010〕1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防止和减少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考生在高、中考期间有一个安静、舒适的学习和休息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2010年5月10日至6月25日的高考、中考期间,市环保部门不批准因地质原因需使用锤击式打桩机施工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批准的,在6月2日至6月8日、6月15日至6月20日期间,每天晚上20时至次日早上7时、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30分禁止施工作业。在建施工单位应主动、积极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高、中考期间噪声污染。
二、自5月10日至6月25日,在市供电电网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禁止使用自备发电机发电;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器、电锯等噪声超标的建筑设备和工具施工作业。6月7日至8日(高考期间)、6月19日至20日(中考期间)的考试期间,禁止各考点附近的建设工地进行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三、自5月10日至6月25日,禁止营业性娱乐场所、饮食业、旅馆业、影剧院等边界噪声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露天娱乐、集市及室内装修、室内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干扰学生学习和影响学生休息;使用大型空调器的单位,必须在5月20日前对所使用的空调器的冷却塔、散热器、排风机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在高考期间排放的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高、中考考试期间,全市各考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产生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
五、自5月20日起,市环保局将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执法队伍进行专门执法检查,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室内装修、室外群众性娱乐活动、营业性娱乐场所、饮食业、影剧院和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场所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对居民和考生正常学习、生活、休息、考试造成干扰的,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六、对在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执法人员劝其改正;对规劝不改、阻拦执法者的,交公安机关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七、2010年5月10日至6月25日期间,违反本通告的建筑工地以及靠近居民区的娱乐场所等企业,施工和营业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将由湛江供电局依据国家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环发〔2010〕44号)的规定,对其实施停电措施,消除污染,确保高、中考期间的考试环境不受干扰。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建设单位,环保部门将通知银监局停止其信贷业务,同时对其完成的建筑工程,不予组织验收;对违反本通告的其他企业,年审时环保部门不予换发排污许可证。
九、对利用职权干扰执法的,交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
市监察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建设局
市教育局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文广新局
湛江供电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 污染控制 通告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