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机构概况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简介及职能

时间:2025-01-15 09:28:27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打印】 【字体: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置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组织申报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和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等。协助省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牵头协调上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事项。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有关专项督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决定事项。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本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协助开展国家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发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联系方式: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办公室电话及传真:0759-3381655, 邮编:52402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