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等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办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二)综合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制定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资金预算、决算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工作。
(三)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海洋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开展国家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七)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依法承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组织实施电子废物拆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危险废物规范化建设、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八)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负责全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承担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和项目(包括海岸、海洋工程在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
(九)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等。协助省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预测预警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承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及核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负责核设施事故场外应急准备、响应和辐射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放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及其日常监管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技术规范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有关专项督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对接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领导批示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决定事项,跟踪办理落实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等。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指导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一)综合执法科(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信访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处理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组织开展跨区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负责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含海东新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信访、生态环境应急、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处置等工作。
(十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组织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直属事业单位
1、湛江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
接受国家和省环保厅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及其委托的工作,承担市环保网络的建设、维护,指导县(市)环境信息中心的业务工作,推进全市环境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负责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建立全市环境信息数据库,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负责湛江市环境在线监控(监测)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湛江生态环境局公众网建设及内容运维;协助办公室保障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内容更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湛江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一)承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及指导县(市、区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计划。
(三)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四)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新闻、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报道。
(五)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培训工作。
(六) 承办生态环境宣传表彰工作。
3、湛江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湛江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控中心)
(一)负责建设项目、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的技术审核。
(二)开展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污染防治方案以及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相关研究,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三)承担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四)承担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环境管理技术支撑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协助开展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环境管理的现场检查。
(五)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资格许可等专业技术审核。
(六)负责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的运行、管理。
(七)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
(八)开展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咨询工作。
(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4、湛江市污染源监控中心(湛江市机动车污染防控中心)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 和机动车污染防控信息化建设。
(二)负责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等市辖区及 相关功能区的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生 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三)参与环境风险管理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组织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演练。
(四)承担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等市辖区及 相关功能区(含经开区)新生产、销售、在用的机动车和非道 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状况的监督抽测,对车用油品和尿 素等添加剂进行抽检。
(五)承担市生态环境局监督管理排放检验机构的相关技 术工作。
(六)组织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培训与交流,开展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派出机构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赤坎分局、霞山分局、麻章分局、坡头分局、廉江分局、雷州分局、吴川分局、遂溪分局、徐闻分局、开发区分局。对本辖区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联系方式:办公室0759-33816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