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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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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机构设置及职能(2023年)

时间:2023-02-09 09:49:15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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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等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办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主要工作任务:

  1、承担局机关文电、档案、密码、机要、保密等行政性事务管理工作。

  2、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协助局领导组织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指导协调公务接待工作。

  3、承担局会议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的组织协调与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4、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督促检查全局各科室、直属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批示指示情况,以及局主要领导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专题)会议所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开展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配合开展国务院大督查。

  5、组织起草涉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材料、局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市性生态环境综合性会议讲话材料,以及局年度工作总结;协助审核涉及局主要领导的相关材料

  6、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编报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7、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政务公开监督检查。

  8、统筹开展电子政务工作、组织实施网上办事大厅和局门户网站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以及电子 公文系统建设工作。

  9、统一归口管理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协调管理工作。

  10、对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关工作。

  11、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新闻宣传报道、舆情应对等工作。指导环保社团和绿色创建相关工作。

  12、负责局机关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及列入年度基本预算的政府采购等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工作。

  13、承担局机关安全、保卫、消防、车辆、饭堂等后勤管理工作。

  14、组织协调扶贫工作。

  15、组织开展湛江年鉴、广东建设年鉴有关环保篇章编纂工作。

  16.负责局机关上行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

  (二)综合科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制定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资金预算、决算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工作。

  主要工作任务:

  1、承担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生态环境业务综合等工作,负责起草业务性综合报告和总结等。

  2、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3、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管理污染源数据库。负责制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4、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与总量减排相关的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负责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各县(市、区)“四个全面”绩效考核生态环境指标考核工作。

  6、组织申报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并协助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减排资金和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7、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资金预算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8、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9、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工作。

  10、牵头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创园”、“巩卫”等相关工作。

  11、审核各业务科室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并协调市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报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牵头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

  (三)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工作任务:

  1、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水体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水污染整治规划(方案)。

  3、组织水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4、牵头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组织制定各流域水污染物控制目标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6、负责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区域流域水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8、监督、组织水污染防治工作,牵头负责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对接“市河长办”。

  9、负责对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城镇污水处理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

  (四)海洋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工作任务:

  1、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参与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

  3、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4、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5、监管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工作。

  6、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做好海洋倾倒区划定工作。

  7、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8、承担海洋自然保护区相关监管工作。

  9、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10、对在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1、负责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湾长制“有关工作。

  13、负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五)大气环境科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开展国家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

  主要工作任务:

  1、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

  2、组织大气环境形势分析。

  3、组织编制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4、组织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组织实施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油储运设施油气回收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协调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政策、规划、制度,指导部门、行业开展相关实施工作。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协助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能力建设和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协助省开展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

  7、组织开展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监管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

  8、负责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9、负责对保有汽车的单位进行汽车排气污染的不定期抽检。

  10、负责对实施了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11、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检查。

  12、负责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已下放)

  13、组织开展 “创低碳”相关工作。

  14、负责VOCS减排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15、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相关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主要工作任务:

  1、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2、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

  3、承担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4、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

  6、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生态农业建设。

  7、落实土壤责任书相关任务,负责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8、负责统筹对接涉及乡村振兴战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9、负责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10、负责对接粮食安全工作。

  (七)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依法承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组织实施电子废物拆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危险废物规范化建设、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主要工作任务:

  1、拟订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相关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

  2、承担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

  3、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许可。

  4、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5、负责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6、负责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7、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8、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拆解企业的检查。

  9、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固体废物企业的检查。

  10、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检查。

  11、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检查。

  12、指导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工作。

  13、组织实施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规范化建设、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1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检查。

  15、负责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库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16、指导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调查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整治工作。

  17、牵头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监督等相关工作。

  18、对接住建部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洋垃圾监管等相关工作。

  19、负责协调、指导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20、负责重金属减排工作。配合综合执法科开展涉固体废物、涉重金属综合专项执法工作。

  21、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八)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负责全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承担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和项目(包括海岸、海洋工程在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

  主要工作任务:

  1、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3、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

  4、拟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5、承担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和包括海岸、海洋工程在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6、负责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已下放)

  7、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工作。

  8、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10、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已下放)

  11、负责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12、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

  13、负责与严格准入标准、工业园区改造升级等相关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九)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等。协助省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预测预警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承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及核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负责核设施事故场外应急准备、响应和辐射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放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及其日常监管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技术规范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主要工作任务:

  1、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

  2、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规范性监督。

  3、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

  4、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审核对外发布的污染源监测数据。

  5、承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参与民用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8、承担放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备案、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工作;

  9、承担权限内的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备案)工作。

  10、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11、负责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12、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1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检查。

  14、负责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15、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技术规范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科技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6、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17、负责环保产业科技、监测体系等相关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十)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有关专项督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对接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领导批示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决定事项,跟踪办理落实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等。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指导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日常工作。

  主要工作任务:

  1、政策法规室:

  (1)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3)负责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核。

  (4)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6)承担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

  (8)负责依法行政考评、普法、行政执法证管理、环境监察执法证管理等法治政府建设。

  (9)组织编制部门权责清单。

  (10)对接全市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

  2.督察室:

  (1)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国家海洋督查等有关专项督察,组织开展环保督察整改等工作。

  (2)对接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督查、督办有关领导批示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决定事项。

  (3)归口管理涉及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事项。

  (4)负责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等。

  (5)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6)指导市直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配合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7)负责组织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有关工作。

  (8)承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综合执法科(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信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处理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组织开展跨区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负责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含海东新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信访、生态环境应急、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处置等工作。

  主要工作任务:

  1、综合室:

  (1)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协调、调度、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计划、方案,总结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经验,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制度、措施及有关工作机制。

  (2)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政策研究,起草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等综合性材料。

  (3)牵头负责全市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

  (4)负责重点源在线监测系统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

  (5)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检查。

  (6)承担执法业务的统计和信息公开工作。

  (7)组织开展全市“散乱污”企业(场所)整治工作。负责“散乱污”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8)牵头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

  (9)负责全市“双随机”系统(平台)的管理监督。

  2、案件审理室:

  (1)负责市辖区和全市跨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听证和监督执行。

  (2)负责市辖区和全市跨区域适用行政拘留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3、综合执法室(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动大队):

  (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信访、应急、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拟订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相关调查处理工作和应急演练。

  (3)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

  (4)统筹协调处理我市重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与纠纷。

  (5)对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实施督办。

  (6)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交叉执法、异地执法,负责跨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立案工作。

  (7)组织实施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

  (8)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9)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0)负责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

  (11)承担既有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12)牵头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4、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赤坎大队、霞山大队、麻章大队、坡头大队,各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

  (1)赤坎、霞山、麻章、坡头大队派驻各辖区,日常工作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各辖区分局管理、考核,参与辖区分局分工。

  (2)赤坎、霞山、麻章、坡头大队负责辖区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接受支队调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执法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立案。

  (十二)人事科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组织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具体工作任务:

  1、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

  2、承担局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干部选拔推荐工作。

  3、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出国政审等工作。

  4、承担干部考核、奖惩及干部监督相关工作。

  5、负责干部档案和人事信息管理工作。

  6、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7、承办全市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有关工作。

  8、承担考勤及请假制度管理。

  (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主要工作任务:

  1、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承担党组民主生活会和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服务工作,承担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及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意识形态领域工作。

  3、承担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党员培训和表彰等工作。

  4、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赈灾、捐款等社会事务工作。

  5、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6、负责生态环境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承担党内监督日常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纪检工作,承担党员警示教育、纪律建设以及党员违反党纪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机关行政效能监督检查。

  7、组织开展“创文”工作。

  8、对接上级党委巡察工作。

  (十四)各科室完成局党组及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属事业单位

  1、湛江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

  接受国家和省环保厅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及其委托的工作,承担市环保网络的建设、维护,指导县(市)环境信息中心的业务工作,推进全市环境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负责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建立全市环境信息数据库,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负责湛江市环境在线监控(监测)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湛江生态环境局公众网建设及内容运维;协助办公室保障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内容更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湛江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一)承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及指导县(市、区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计划。

       (三)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四)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新闻、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报道。

       (五)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培训工作。

  (六) 承办生态环境宣传表彰工作。


  3、湛江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湛江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控中心)

  (一)负责建设项目、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的技术审核。

  (二)开展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污染防治方案以及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相关研究,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三)承担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四)承担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环境管理技术支撑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协助开展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环境管理的现场检查。

  (五)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资格许可等专业技术审核。

  (六)负责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的运行、管理。

  (七)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

       (八)开展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咨询工作。

  (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4、湛江市污染源监控中心(湛江市机动车污染防控中心)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机动车污染防控信息化建设。

  (二)负责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等市辖区及相关功能区的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三) 参与环境风险管理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演练。

  (四)承担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等市辖区及相关功能区(含经开区)新生产、销售、在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状况的监督抽测,对车用油品和尿素等添加剂进行抽检。

  (五)承担市生态环境局监督管理排放检验机构的相关技术工作。

  (六)组织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培训与交流,开展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派出机构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赤坎分局、霞山分局、麻章分局、坡头分局、廉江分局、雷州分局、吴川分局、遂溪分局、徐闻分局、开发区分局。对本辖区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联系方式:办公室0759-338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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