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节约用水事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节约用水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3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经费参照公务员标准保障)。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拾万零贰百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水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水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节约用水管理的方针、政策;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节约用水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全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承担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节水统计的辅助工作;承担节水载体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的事务性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水评价、节水设施验收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城市节水技术与节水产品推广工作,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党章或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成立党小组,党的建设相关事项由中共湛江市水务局机关委员会统筹负责,党员由中共湛江市水务局机关委员会统一领导管理。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主体责任;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把关作用;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文化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对本单位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融入到本单位日常工作中,推进本单位各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本单位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监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规章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议事规则:
(一)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贯彻执行省、市党代会、省、市委全会的决议决定;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5.安全生产有关事项;
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内工作制度的健全、修改和废除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
7.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8.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9.研究处理其他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举办单位;
10.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议事规则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班子会议由本单位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特定人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履行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九条 单位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任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单位负责人,主持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
本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2名(副科级),无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单位服务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水利行业相关制度规定等;
(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网站、来电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保持沟通,征求服务对象意见,了解需求,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央、省、市关于水利行业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举办单位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落实党支部会议、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依法依规围绕单位主要任务及岗位责任分工开展业务工作,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按季度及年度对人员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围绕单位主要业务进行分级管理和岗位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单位党组织会议、领导班子行政会议决定;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和实施相关年度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按照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要求、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执行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在举办单位统一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接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地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和章程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地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和章程等;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本单位名称、类别等级、业务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四)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汲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 24日经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节约用水事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