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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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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鉴江水利枢纽管理处章程

时间:2024-01-02 22:27:48 来源:湛江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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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鉴江水利枢纽管理处。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乾塘镇滘口村闸坝管理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捌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水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水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障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及军民水闸运行管理安全,确保东海岛重点项目及湛江东部160多万人饮水问题,对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和监测,最大限度发挥工程挡潮排涝、通航和生态保护的功能和效益。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负责鉴江水利枢纽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或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成立湛江市鉴江水利枢纽管理处党支部委员会。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主体责任;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把关作用;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文化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设置方式:

本单位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湛江市水务局机关委员会领导,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党建工作的负责人,党政领导班子和其他党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支部委员数量、党支部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讨论研究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工会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研究分析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处理和解决党组织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扎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二)议事规则:

严格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规定,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规定执行,做好各项议事规则。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提名本单位的负责人及领导班子,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监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规章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

(一)职责

1.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贯彻执行省、市党代会、省、市委全会的决议决定;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3.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

4.组织实施经费预决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5.安全生产有关事项;

6.工作人员管理,包括考勤、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讨论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配合举办单位开展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事项;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内工作制度的健全、修改和废除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

8.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9.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10.研究处理其他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举办单位;

11.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议事规则

1.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通过领导班子会议或领导班子扩大会议进行,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问题,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本单位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特定人员召集并主持;

3.会议议题由本单位负责人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均由各科室呈报综合科负责汇总后,召开会议班子集体讨论,而所提交事项则需事前集思广益,认真分析和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方可呈报会议讨论;无特殊情况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确需临时动议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列入议题;

4.领导班子进行决策时,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必须超过半数,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请假;

5.会议进行决策时,赞成票数要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支委会、领导班子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十九条  单位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任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单位负责人,主持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本单位综合、工程管理、安全水保与水情测报、库区管理、计划财务、军民水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机构编制方案》经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内设机构6个,均为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0名;核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2名,其中科长(副科级)6名,副科长(股级)6名。

(一)综合科:负责管理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综合档案管理、文秘、会务工作;负责工、青、妇工作;负责党务、廉政、宣传、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工程管理科:负责鉴江供水枢纽工程的运行管理,负责工程设施、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的运行管理、维修加固等相关技术工作;

(三)安全水保与水情测报科:负责安全生产、安全监控工作;承担工程范围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库区河道水质水情监测与工程信息化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工作;

(四)库区管理科:协调当地政府处理工程征地遗留问题,负责涉及征地范畴的群众接访及解释工作,负责处理管理处发生的法律纠纷,负责对库区乱采河砂、违法乱建等进行巡查,协调做好工程后期扶持工作,协调处理与保护鉴江河口的水产渔业资源和为库区群众生产生活灌排提供服务,负责管理处大院及管理楼和工程管理范围治安管理工作;

(五)计划财务科: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监督财务行为,负责单位预算编制、财务核算、资产登记、核查、盘点管理以及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等财务管理工作;

(六)军民水闸管理科:负责对军民水闸的日常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协助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水闸防洪度汛工作。

经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置管理岗位16个,其中六级1个、七级3个、八级6个、九级6个;专业技术岗位14个,其中五级1个、六级1个、七级1个、八级2个、九级2个、十级2个、十一级2个、十二级3个。岗位总量为30个。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单位服务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水利行业相关制度规定等;

(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网站、来电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保持沟通,征求服务对象意见,了解需求,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央、省、市关于水利行业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举办单位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落实党支部会议、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依法依规围绕单位主要任务及岗位责任分工开展业务工作,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按季度及年度对人员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编制工程运行应急预案,上报审核并组织实施;落实水雨情监测,承担蓄水、挡潮、排洪等工作;

(二)定期对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金属结构与启闭设施等进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及缺陷,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三)负责军民水闸的日常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协助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水闸防洪度汛工作;

(四)开展日常巡查,打击非法采砂,协助处理违反水法事件。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在举办单位统一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接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地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和章程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地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和章程等;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它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本单位名称、类别等级、业务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四)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7月11日经湛江市鉴江水利枢纽管理处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湛江市鉴江水利枢纽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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