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广东省水利厅、湛江市水务局
行政相对人:中交××工程局有限公司
事由:2023年8月2日,广东省水利厅、湛江市水务局组成检查组对湛江市××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现场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未能及时管控治理,施工单位部分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未有效落实等问题。
执法人员对该工程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行政检查记录表》,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调取查阅了该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单位已现场签名确认检查结果。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中交××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电焊工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进场作业、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脚手架搭设、动火作业、起重吊装不规范等问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和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以上检查认定结果,9月7日,湛江水务水政监察支队组织人员到××工程现场调查核实违法违规情况,并督促廉江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是针对水利项目施工中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职责,其中第(五)款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过对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有力打击了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建设、警示同类生产经营单位、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