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1 | 对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 1、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类型、取水量、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量、退水方式与《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是否相符; 2、取水设施、取水计量是否运行正常; 3、缴纳水资源费情况,包括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 取水许可审批对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勘察现场、调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查核湛江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等方式。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
2 | 水土保持类监督检查 | 1.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防治责任分解落实情况;2.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落实情况;3.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4.违法违规堆放弃土弃渣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5.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6.水土保持监测情况;7. 开发建设项目完工后水土保持设施的自查自验情况。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象 | 一般检查事项 | 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听取汇报、询问有关情况等方式。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3 | 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监督检查 | 1.涉河施工方案有无重大变更; 2.涉河工程施工安排及备案情况; 3.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情况; 4.现场施工管理情况(是否按照已批复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施工设备、垃圾是否占用防汛通道,施工废料、废水是否妥善处理等) 5.项目验收情况。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对象 | 一般检查事项 | 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听取汇报、询问有关情况等方式。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4 | 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检查招标投标制度执行情况; 2.检查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3、检查是否及时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 | 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业主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听取汇报、询问有关情况等方式。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