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省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含可采区配套堆砂场和一般堆砂场)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主要河道,特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河道。
本办法所称堆砂场,是指根据一定的控制条件和管理要求设置的用于临时堆放河砂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第四条堆砂场应当统一规划、从严控制、合理布设、统筹兼顾、规范管理。
第五条堆砂场规划由省主要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以及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程序报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堆砂场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堆砂场规划应当与可采区河砂开采能力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相匹配。堆砂场规划应当明确可以设置堆砂场的河道河段范围以及不得设置堆砂场的范围。
第七条下列范围内不得规划设置堆砂场:
(一)高压供电线、桥梁和渡口所在河道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范围内;大型闸坝等拦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游1000米、下游2000米以内的河段;中型闸坝等拦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以内的河段;小型闸坝等拦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游200米、下游500米以内的河段。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堤防险段的河段及其上下游各2000米范围内。
(三)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程取水口、分汊河段汊口和汇合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
(四)防汛抢险重要通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主要河道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其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
(五)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
(六)航标周围20米内。
(七)狭窄河段、通航控制河段和运输繁忙河段。
(八)低于常水位高程的河滩地。
(九)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
第八条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建设方案,由有审批权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文件。
第九条堆砂场设置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书。
(二)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的佐证材料(已在申请书中说明的,可以免于提交,由审批机关自行核查)。
(五)现场清理复原承诺书。
(六)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协议或者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第十条符合下列要求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一)符合水法律法规要求。
(二)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堆砂场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无不利影响。
(三)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无不利影响,堆砂场内未布置粉碎加工河砂和机制砂的设备。
(五)不会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六)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无不利影响。
(七)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无不利影响,临时管理用房采用易拆易装的简易板房。
(八)堆砂场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九)对利益第三方无不利影响,或者已与利益第三方达成协议的。
有审批权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堆砂场的,应当将其审批结果抄送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堆砂场临时占用河道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用地相关手续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堆砂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
第十三条堆砂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建设和运营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堆砂场经营者应当在堆砂场两端设置标志牌,标明堆砂场占地范围、经营者姓名或者名称、监督管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并在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堆砂场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清除存放的河砂,拆除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并恢复到原河滩地地面高程。
第十六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进行常态化的巡查监管,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设置堆砂场、临时占用河道期满后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继续经营、临时占用河道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省主要河道以外其他河道堆砂场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省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办法》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