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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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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6-01 15:16:07 来源:湛江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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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非常规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2〕1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湛江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及自备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审核和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四条湛江市水务局是湛江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监督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湛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职能监管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需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工程项目及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节约用水评价内容,需要做初步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节水专篇。

  凡项目建设单位同时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可将节水评价与其合并编制、审查。

  第六条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凡在非常规水源供水范围内且水质满足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优先利用非常规水源。

  第七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以及其他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工艺水回收利用率达到行业标准以上;

  (四)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建筑中水设计标准》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按规定整改后重新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工程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节水设施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发现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住建部门上报建议有行政处罚职责的单位移交有关涉嫌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验收,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验收表向供水企业申请接水。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逐步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十三条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湛江市水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湛江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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