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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管理办法

时间:2016-09-26 11:55:07 来源:湛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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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法〔2016〕7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机构:

     《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第10次办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管理,落实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素质,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换领《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工作,组织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及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管理和维护《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系统》(以下简称“网上考试系统”)。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申请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的具体事项,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采取统一考试方式、统一考试内容和统一考试标准的形式,通过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系统进行。

        统一考试方式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参加、90分钟内独立完成的考试。统一考试内容是指从同一系统题库随机抽取考试题目。统一考试标准是指考试实行百分制,系统自动阅卷打分,60分为合格通过。

  第六条  考试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等政策规定。

  考试题目类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三类。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申请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考试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镇人民政府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考试申请。

       (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以及镇人民政府向顺德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考试申请。

       (四)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考试申请。

        申请考试通过网上考试系统办理,提交的资料应当包括申请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职务、学历等基本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考试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考试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九条  组织考试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申请考试人数等实际情况,选定考场,确定考试时间,按照每场考试不少于2人标准选配监考人员,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有关行政执法机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考试工作实际,将选定考场和确定考试时间工作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考试申请审核通过后,凭身份证号自行登录网上考试系统进行在线练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考试时间确定后,登录网上考试系统打印准考证,安排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考场进行考试。

  监考人员应当查验行政执法人员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

  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安排参加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经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确认,可顺延参加下一次考试。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履行核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维护考场秩序、如实记录违规事项等职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独立完成考试,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功能设备的;

     (二)交头接耳、随意走动或者影响他人考试的;

     (三)请他人代考的;

     (四)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组织考试机构取消其本次成绩,并告知其所在的单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操作计算机离开考题界面3次及以上的,视为本次考试结束,网上考试系统自行启动阅卷模式打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确认考卷提交后,网上考试系统即时自动阅卷、评分并公布成绩。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报名考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考试的政府法制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八条  因网络故障或者断电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在线考试的,组织考试的政府法制机构使用备用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备用纸质试卷管理启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纸质试卷的考试成绩和网上考试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成绩自考试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超过两年需要申领、换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监考、场租以及系统管理维护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费用的使用,应遵守行政专项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本单位纪检监察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两年内不得参加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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