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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定

时间:2016-03-03 14:50:41 来源:湛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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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岗前培训和在岗考核、执法资格认证或取消、执法证件暂扣或注销等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单位”)所属行政执法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行政执法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日常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岗前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在岗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实行培训考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作为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

(二)专业知识,包括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业务知识。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受委托组织未取得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先进行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本级或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岗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组织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或者执法考核。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执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注销并收回其证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受委托执法的,由委托单位)统一申领。行政执法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开户申请,经批准开通网上用户后,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登陆《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办理办证业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开通网上用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通用户申请表;

(二)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受委托组织的三定方案和执法依据;

(三)委托执法的,应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除网上报送申请信息外,还需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一)关于申领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函;

(二)人员明细表;

(三)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件(限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查无记录的)。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办证申请材料,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并提交上一级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如有遗失,由其所在单位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当在网上注销并收回其证件,交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上交发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原单位,需要换证的,由所在新单位按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换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要求将执法证件报送审核换证,逾期未审核换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所在单位应负责收回其证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程序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更换行政执法证后收回旧证:

(一)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的执法职能调整,需要更改执法类别的;

(二)执法岗位变动,需更改执法区域或执法类别的;

(三)依职权执法、依授权执法或受委托执法等执法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名称、职务有变动的;

(五)其他需要更换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相关程序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注销并收回证件:

(一)所在单位已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

(二)已退休或逾退休年龄的;

(三)已调离执法单位或执法岗位的;

(四)在本单位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擅自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

(六)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应当收回执法证件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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