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湛江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1〕3号),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保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办理工作合法合规,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可持续发展,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决定废止2019年5月1日实施的《湛江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湛部规2019-6,以下简称《市补贴办法》)。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废止《市补贴办法》背景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2021年12月15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粤司规〔2021〕3号,以下简称《省补贴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省补贴办法》规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直接费用每五年调整一次,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由省司法厅每年第三季度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制定下一年度我省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废止《市补贴办法》理由
《市补贴办法》存在如下与《法律援助法》《省补贴办法》不协调的情况:一是《市补贴办法》规定补贴标准为“定额标准”,与符合《法律援助法》关于“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要求;二是按照《省补贴办法》,补贴构成中的基本劳务费需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市补贴办法》规定定额标准,无法实现按年度动态调整。因此根据上位法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构成和动态调整的相关要求,须废止《市补贴办法》。
三、《市补贴办法》废止后,我市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执行衔接问题说明。
根据《省补贴办法》的规定,省司法厅每年第三季度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制定下一年度我省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自《市补贴办法》废止之日起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5 年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发〔2024〕91 号)沿海经济带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市补贴办法》废止之日以前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按照《市补贴办法》的补贴标准执行。今后每年度根据省司法厅公布的沿海经济带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相关链接:湛江市司法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湛江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