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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解读

时间:2023-08-02 15:37:20 来源:湛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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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有利于立规水平的提高和立规过程的健全完善,能够系统、客观地预测和总结制度建设的利弊,为适时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参考。《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由市司法局法规科组织修订。现针对文件修订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湛江市法制局关于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6年施行以来,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深入发展,原办法已经难以适用新形势的需要,需要调整和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前,要全面论证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评估论证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并对拟规定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原办法只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进行规范,没有涉及前评估,需要增加前评估内容。

  二是原办法关于制订评估年度计划并实施的制度,已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都需要进行评估的实际,需要修改。

  二、修订依据

  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⒊《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修订过程

  市司法局根据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际,对《湛江市法制局关于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修订稿)》。修订稿履行了征求市直属各单位意见、挂网征求公众意见、征询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等程序。

  四、修订稿主要内容

  1.首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前评估程序和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前评估工作,办法明确了前评估程序和标准,并强调评估时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建议。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措施设计是否合理、合法,内容是否有针对性,条款是否有操作性,以及拟规定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等内容进行评价,确保每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合法有效。

  2.拓宽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对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现在行政规范性工作实际,将后评估对象由1个拓宽到4个。即在原来的“文件期限届满前6月进行评估”一个后评估对象基础上,增加了“文件没有设定有效期文件每满5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等3种。

  3.将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的情形具体化,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三方作为评估主体的最大优势在于中立、客观。免受文件制定者、实施者自身利益的不当影响,得出的结论更客观。制定(实施)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始终属于“内部评估”,其“客观公正性”饱受质疑。邀请独立第三方参与评估,政府就从“评估者”到“组织者”的角色转变,无疑是提高规范性文件评估公信力的一种途径。针对原办法关于委托第三方的内容过于简单的问题,进行制度设计,明确了第三方条件和委托相关事项,回应实际工作中各部门意见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

  4.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构作用。将评估情况在起草说明中载明,要求各评估机关及其内设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相关链接: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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