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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21-03-29 16:00:2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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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确保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发了《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司函〔2021〕71号,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是持续推进“减证便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现解读如下:

一、我市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纳入推行范围

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我市2018年已全面清理取消了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办事指南、申报指南、材料清单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均不属于此次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不应纳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区别与联系

一是适用场景不同。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制,主要适用于企业和群众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情形。适用场合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比如权属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行政给付(比如发放抚恤、补助、安置费等)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于企业为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活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情形,具体的事项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函〔2021〕1号)执行。

二是办事方式不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应当证明的内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实际上是以告知承诺书替代了原来的证明材料。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申办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人作出承诺后仍需要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但行政机关不再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需要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实际上通过告知承诺大幅简化了审批程序,实现了快捷办证和快捷领证。

在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也可能存在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许可材料已经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情况。对此,国办发〔2020〕42号文第七部分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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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3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概念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公布事项清单。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湖光岩风景管理局等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明确的适用条件,梳理本部门牵头实施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明确适用情形。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釆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岀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办事流程。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形式统一的要求,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附后)。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用途、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的效力和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信息核查。要根据不同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应当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据办理该行政事项的年受理量、获取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日常监管手段以及因不实承诺引发的社会危害程度、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要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粤政易、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证明事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现阶段相关数据不完整或者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可建立部门间协查机制,商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提高核查效率。

(五)注重风险防范。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和省各有关单位梳理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确定的目标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亲自谋划部署、研究推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民政、公安、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全方位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积极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层级之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定期收集各地、各部门关于证明事项的信息共享需求,并纳入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内容一体推动解决,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提供支撑保障。

(三)加强信用监管。积极开展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开展“信用+大数据”精准监管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施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加强督促检查。将各地各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湛江考核、行政审批效能考核、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将告知承诺制推行率、证明信息共享情况、部门协查配合情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对推行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予以通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问责。行政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作出错误决定,系因申请人不实承诺、核查环节信息错误等情形导致的,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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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样式一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行政事项名称)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身份证□军官证□残疾人证□营业执照□其他

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

名称: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和证明内容

下列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釆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1.居民户口本,证明申请人符合……

2.xx资格证,证明申请人具备……

3.xxx证明,证明申请人不存在……的情况

4.xxxxx,证明

(二)证明用途

办理:(行政事项名称)

(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XX条例》第X条第X款第X项、第X项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对于申请人选择釆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釆用书面核查、网络核验、实地调查、公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如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本组织)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人(本企业/本组织)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

要求,并选择对以下证明事项釆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户口本□XX资格证□XX证明.

(三)本人(本企业/本组织)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本企业/本组织)填写的告扣承诺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本企业/本组织)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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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样式二

证明事项信息协査函

XXX部门:

我单位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因(比如:现有条件无法实现在线核查),请你单位协助对以下申请人关于(证明事项名称)的情况进行核查:

1.XXX,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是否持有XXX

证书:

□是,现行有效(复印件附后)

□否,未获得该证书

□证书已失效

2.XXX,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是否存在

……情况:

□是,情况属实

□否,实际情况为:

□相关情况无法查实

3.XXX,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由于该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为工作日,请尽快协助我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并在日内函复我单位为盼。


相关链接: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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