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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时间:2018-07-10 02:47:0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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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幅度中具体处罚标准的情形。

  第五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法具体负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对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但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但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何种类、单处还是并处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可以并处的种类,但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并处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不同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分为较轻违法、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和特别严重违法。

  第十条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分别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内从其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内从其较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符合听证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立案审批、行政执法调查、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等执法流程,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完整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同时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中提出处罚建议并说明理由,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告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内容,纳入机关绩效评估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具有《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附件《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为本规则具体操作细则,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与本规则一致;除特别说明外,处罚裁量情节及处罚裁量标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和附件《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律师类);2.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公证类);3.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司法鉴定类);4.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基层法律服务类);5.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法律援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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