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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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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市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07 16:54:1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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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正在审核的《湛江市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5月8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24044,电话0759-3770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湛江市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送审稿)”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zjsfj_lfk@zhanjiang.gov.cn


  湛江市司法局

  2023年4月7日


附件1:

  《湛江市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

  (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发展规划

  第三章  保护修复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二)在沿海潮间带生长的红树林;

  (三)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

  (四)在红树林地栖息、繁衍、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以及各种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本市沿海潮间带以红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乔木或者灌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

  第三条【原则与管理体制】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红树林资源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护和协同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各级预算。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同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各类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红树林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综合保护管理工作。

  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综合管理和执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红树林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护发展规划

  第七条【规划编制权限和程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和编制湛江市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湛江市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

  第八条【规划内容和要求】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根据保护对象和范围、资源状况和生态功能等合理编制,明确红树林资源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以及保护、修复、利用方式等内容。

  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规划、水利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规划地位】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是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的基本依据,涉及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活动,应当符合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进行,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规划的社会参与】编制和修改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将规划草案或者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告,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 市人民政府、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红树林资源保护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对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保护修复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保护】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保护】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保护】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活动,可以适度开展符合保护区规划和生态保护方向的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等活动。开展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等活动的,由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必须符合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红树林保护】禁止移植、砍伐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因科研、医药、更新抚育、工程建设或者红树林地保护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砍伐红树林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自然保护区应当注重保护本地红树林品种、控制外来树种入侵。

  第十六条【红树林地保护】禁止占用红树林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做好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七条【管护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红树林区的界碑、界桩、标识牌、保护标示、监测监控设备等红树林管护设施。

  第十八条【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捡拾、损坏鸟蛋和雏鸟、鸟巢,以鸣笛、鸣炮、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二)毁林挖塘、填埋造地、围堤、采矿、采沙、取土、放牧等破坏、侵占红树林湿地的行为;

  (三)非法从事水产养殖、畜禽饲养;

  (四)向区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及湿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蚝壳蚝桩等固体废弃物;

  (五)采用电、炸、毒及绝户网等方式捕捞作业;

  (六)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红树林湿地的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贯通;

  (七)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的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未经批准在实验区内组织旅游活动,修建旅游设施或者其它用途的构筑物;

  (九)其他破坏红树林资源、生态环境或者对保护对象造成危害的行为。

  第十九条【保护区外红树林地禁止行为】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外的红树林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绝户网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繁殖区、栖息地、原生地和迁徙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五)引进、放生外来物种;

  (六)其他破坏红树林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条【红树林资源修复】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历史原因或者公共利益等造成红树林地生态功能退化或者破坏,经科学论证需要恢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禁牧、退耕、截污、恢复植被等措施,进行重建或者修复,逐步恢复生态功能。

  因历史原因在红树林保护地内存续的养殖场,在整治清退前,不得擅自扩大养殖面积和改变水产养殖用途,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损害红树林资源。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分期分批回收退塘,还林还湿。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管理】因国家重大项目和防灾减灾等需要占用红树林地的,应当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生态影响评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树林资源保护需要,建立红树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保护红树林生态需要遭受损失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对相关权利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三条【帮助周边社区发展经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红树林周边社区发展机制,帮助周边社区发展经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周边社区适度开展符合生态保护方向的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等活动,依法将部分管护工作或者其它劳务承包给周边居民,增加其经济收入。

  第二十四条【公益诉讼】对污染红树林区环境、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树林资源保护人才培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有关红树林资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科普宣传和市场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第二十六条【国际合作】推动红树林资源保护国际合作,促进红树林资源保护科学技术、管理模式以及跨境碳汇交易等方面的技术交流和成果共享。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监管信息平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树林资源监测监管信息平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红树林资源动态监测,依法通过信息平台公开红树林资源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重要生态功能、环境质量现状、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红树林保护、修复、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红树林的违法行为,督促和指导红树林保护管理机构、红树林地经营者做好保护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约谈制度】对破坏红树林资源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舆论监督】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红树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红树林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举报制度】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红树林保护区规定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法占用红树林地责任】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红树林地的,由被占用红树林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红树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红树林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挖塘等行为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红树林地内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红树林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红树林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红树林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

  第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造成红树林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水体水质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安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树林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2:

湛江市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一、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湛江市现有红树林面积14万亩,占全省红树林面积的78%,占全国红树林面积的33%,是我省乃至全国红树林资源面积最大的地区,是大自然赋予湛江的宝贵财富。它在净化海水、防灾减灾,调节气候、保护海岸,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生态旅游,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21年底,我市召开建设红树林之城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和利用,充分挖掘红树林的经济优势、科研优势和人文优势,凝心聚力打造“红树林之城”特色品牌,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之路。

  红树林是地球上最为脆弱的生态系统之一,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得红树林承担了来自海洋和陆地的双重压力。多年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采取多种积极措施,不断加大红树林资源保护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宣传教育工作滞后、保护意识不强、资金投入不足、病虫害防治技术不成熟、外来物种入侵、科研培育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体系不完善、护林工作不到位、保护措施不力、开发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制定地方性法规并确保其得以有效地实施,是红树林资源保护取得成功的制度性保障。虽然红树林资源保护已有一些规章与制度,但它们全面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难以得到有效地保护。为了更好保护湛江红树林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必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湛江市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

  二、起草条例的简要过程和主要依据

  (一)简要过程

  《湛江市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列入湛江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局2023年初委托广东海洋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以下简称立法基地)起草该条例。立法基地组成起草组,制定工作方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文献资料,进行立法调研,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2023年3月我局将条例草案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等二十一个单位书面征求意见,4月初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经多次集体研讨、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湛江市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二)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借鉴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等有关红树林资源保护地方立法经验。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湛江市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七条。七章分别是:总则、保护发展规划、保护修复、保护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共六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及定义、原则与管理体制、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社会参与做了规定;第二章共五条,分别对规划编制权限和程序、规划内容和要求、规划地位、规划的社会参与、规规划实施做了规定;第三章共九条,分别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保护、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保护、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保护、红树林保护、红树林地保护、管护设施保护、保护区内禁止行为、保护区外红树林地禁止行为、红树林资源修复做了规定;第四章共六条,分别对建设项目管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帮助周边社区发展经济、公益诉讼、科学技术支持、国际合作做了规定;第五章共四条,分别对监管信息平台、监督检查、舆论监督、举报制度做了规定;第六章共五条,分别对违反红树林保护区规定法律责任、违法占用红树林地责任、挖塘等行为法律责任、其他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做了规定;第七章共一条,对施行日期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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