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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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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市港口岸线保护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12-30 12:4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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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正在审核的《湛江市港口岸线保护条例(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月30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24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湛江市港口岸线保护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jsfj_lfk@zhanjiang.gov.cn

                                                                                                                                                                                      

                                                                                                                                                                   湛江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


湛江市港口岸线保护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使用和审批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港口岸线定义】 本条例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第四条【保护原则】 港口岸线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高效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规模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五条【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线保护利用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市港口岸线资源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港口岸线规划、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岸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内港口岸线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港口岸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海事、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使用和审批

  第六条【港口岸线范围和功能确定】 港口岸线的范围、功能由湛江港总体规划确定,需要修订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港口岸线保护和利用,应符合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湛江港总体规划。

  第七条【申请材料】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在报送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材料受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核实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工作,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一条【有偿使用】 实行港口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开工建设期限】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二年内开工建设;确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只能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二年。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果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使用期限】 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需要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续期申请。

  第十四条【变更申请】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果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开发利用限制】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总体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十六条【港口岸线使用限制】 港口岸线使用权确定后,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限制】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不得影响港口总体规划实施、港口功能发挥和港口岸线使用。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非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港口岸线禁止行为】 在港口岸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养殖、种植和捕捞等活动;

  (二)抛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倾倒泥土、沙石、渣土、垃圾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港池深度和港口环境的行为;

  (四)其他可能妨碍港口功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条件限制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在港口岸线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 岸线使用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在港口岸线范围内从事港口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用低污染或者无污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海洋环境和陆域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监管】 市港口岸线资源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岸线保护重要信息共享、重大事件集中会商、重点案件联合执法督办机制,对港口岸线保护和利用状况开展评估。

  第二十二条【县级政府监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港口岸线保护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港口岸线保护管理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港口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的常规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可能破坏港口岸线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对港口岸线保护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出示有关许可证件、资料;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应急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事故、旅客紧急救援疏散、预防自然灾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监管信息公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相关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七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港口岸线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岸线保护监督管理平台,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环境保护义务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造成港口岸线环境污染和危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的予以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岸线管理部门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港口工程建设含义】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湛江市港口岸线保护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湛江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我局牵头负责预备项目《湛江市港口岸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工作。为提高起草质量,我局委托广东海洋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协助完成立法任务。按照开门立法的原则,起草组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参考依据,初步拟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充分听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湛江市港口岸线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湛江市海岸线共2024公里,其中大陆海岸线1243.7公里,规划港口岸线159.34公里,资源丰富、功能齐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是维护良好生态的天然屏障。近年来,我市逐步提高港口岸线的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有力促进了我市海洋经济发展。但是,随着国家大力实施“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重大战略,合理利用和保护港口岸线显得十分迫切。目前,在港口岸线保护方面,国家和省层面尚没有直接上位法依据,对各类行为的规范散见于不同领域、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港口岸线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正当其时。另外,对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我市港口岸线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需立法,进一步提升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条例(送审稿)》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条例(送审稿)》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本《条例(送审稿)》增设港口岸线有偿使用规定,未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内容。无突破上位法、需要等待国家授权、上位法正在修改、部门争议较大、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等情况。

  本《条例(送审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使用和审批、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港口岸线定义、保护原则、管理体制。

  第二章使用和审批。共九条。包括港口岸线范围和功能确定、申请材料、材料受理、深水岸线使用审批、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有偿使用、开工建设期、使用期限、变更申请。

  第三章保护。共六条,包括开发利用限制、港口岸线使用限制、建设项目限制、港口岸线禁止行为、有条件限制行为、环境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七条,包括管委会监管、政府监管、

  主管部门监管、监管措施、应急监管、监管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七条,包括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法律责任、从事港口岸线禁止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有条件限制行为法律责任、违反环境保护义务法律责任、其他法律责任以及岸线管理部门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对港口工程建设的含义及实施时间进行明确。

  三、《条例(送审稿)》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港口岸线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虽然对港口岸线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对港口岸线的界定比较原则,《条例(送审稿)》第三条结合多年来我市港口岸线保护和管理实践,对港口岸线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界定,以避免在管理实践中产生矛盾。按照《条例(送审稿)》的规定,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与陆域”。

  (二)关于港口岸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港口岸线管理涉及部门较多,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亟需通过法律条款进行明确。《条例(送审稿)》第五条进一步理顺了港口岸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关系,明确市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线保护利用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市港口岸线资源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港口岸线规划、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岸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内港口岸线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港口岸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同时理顺相关部门的职责关系,明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海事、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条例(送审稿)》既重视发挥交通主管部门的作用,也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港口岸线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了港口岸线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三)关于港口岸线范围和功能确定的规定

  我市港口岸线使用中存在着部分地区偏离经济产业发展需求过度超前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因前期研究深度不够盲目建设港口的问题,导致了宝贵港口岸线资源的浪费。《条例(送审稿)》第六条规定港口岸线的范围、功能由湛江港总体规划确定,需要修订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港口岸线保护和利用,应符合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湛江港总体规划。这项规定,旨在通过规划引领,促进港口岸线资源的有序整合和利用,旨在明确湛江市港口岸线范围和功能确定受制于或者需遵循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湛江港总体规划,有利于市级层面对全市港口岸线整合与利用的统筹和控制。

  (四)关于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程序

  《条例(送审稿)》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了港口岸线使用的许可程序及相关问题。即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其中: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条例(送审稿)》第七条对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第十条对许可主体、许可期限、许可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五)关于港口岸线保护监督管理

  《条例(送审稿)》主要从管委会监管、政府监管、主管部门监管、监管措施、应急监管、监管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创新明确,增强操作性,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强化机制建设,突出动态监管。《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市港口岸线资源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岸线保护重要信息共享、重大事件集中会商、重点案件联合执法督办机制,对港口岸线保护和利用状况开展评估。第二十二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港口岸线保护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港口岸线保护管理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工作。该两条规定旨在通过机制规定,实行港口岸线动态信息化监督管理,强调港口岸线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县级政府在港口岸线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二是建立常规保护机制,明确保护的主管部门。《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港口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的常规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可能破坏港口岸线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同时,《条例(送审稿)》 第二十四条还规定港口岸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行为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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