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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部门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 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11-25 20:24:42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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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6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省法院政治部地方干部处、省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具体负责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有关工作,畅通信息渠道,定期研究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制度机制建设问题。市、县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参照建立相关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协调。

  二、律师协会在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时,应当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书面征求其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律师协会征求意见相关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告知律师协会。

  三、省法院、省检察院建立全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信息管理制度,于每个季度首月将上一季度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信息数据通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相关信息数据后,应当及时将上述数据与广东律师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省法院、省检察院。

  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了解掌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情况。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在年度检查考核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了解掌握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聘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和广东省以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我省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并定期报送省司法厅。

  五、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要区分情况、把准政策,分门别类开展清理。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政策释明、出具证明、衔接协调等工作。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分别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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