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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润湛江”调解说】①丨南三司法所成功调解一宗虾塘工人死亡赔偿纠纷案

时间:2025-06-11 17:25:25 来源:湛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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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基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贴近群众、灵活便捷、成本低廉、履行率高、社会效果好等优势,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近年来,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主渠道、主力军作用,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为维护本地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弘扬“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案例的示范作用,让调解惠及更多人民群众,湛江市司法局在“湛江市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专门开设“‘和润湛江’调解说”专栏,通过不定期向社会推送系列贴近生活的人民调解案例,以此展示人民调解工作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同时,通过宣传,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知晓度和信任度,让人民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时能够主动选择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01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8日,陈某某(死者)受吴某某雇佣到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一虾塘养虾,负责每日喂虾料工作。工作期间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购买社保及其他保险。5月1日下午下班后,陈某某(死者)回家休息。5月2日早上四五点从家中出发去虾塘,上午11点时,陈某某(死者)开始喂第二轮虾料,走出其中一个虾棚门口时摔倒在地,过一会,其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救助,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公安部门排除刑事案件后,死者家属向虾塘老板吴某某索赔未果,遂向南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02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南三镇调委会立即组织调解员第一时间到现场了解情况,全面开展调解工作。

在调解员向死者家属陈某凤和虾塘老板吴某某调查情况的过程中发现,双方思想上都有很硬的“疙瘩”。其中,虾塘老板吴某某对死者的死因有疑问,认为陈某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不应找其赔偿;而死者家属陈某凤对此情绪较为激动,认为死者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是高温缺氧的工作环境才导致其父的死亡,雇主的态度是在逃避赔偿问题。调解员经过多次深入的沟通了解,认真倾听了双方的诉求,并着手开展思想工作,化解群众心中的委屈。针对死者家属陈某凤的委屈,调解员表达了对其丧父之痛的同情,并耐心细致的做好其思想工作。经过多次深入的沟通,死者家属的情绪逐步稳定,充分相信调委会能够为其主持公道、解决问题,并表示积极配合调解工作,绝不闹访。针对虾塘老板吴某某的诉求,调委会发挥“1+6+N”综治工作体系的作用,积极调动南三镇相关党员干部、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轮流上门耐心做好其思想工作。在多部门的协调配合下,虾塘老板的思想逐步转变,并表示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妥善解决问题。

在前期做好纠纷双方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调解员再向双方摆事实讲道理,努力缩小双方的诉求差距。调解员向死者家属客观分析了这起纠纷的事实,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利弊关系,并结合当地的风俗,提出妥善解决纠纷,尽早让死者“入土为安”的建议。经过耐心工作,死者家属陈某凤考虑到当地风俗的影响,思想发生积极变化,逐步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并表示可以对赔偿金额作出一些让步。同时,调解员也向虾塘老板吴某某阐述了纠纷拖延对其养殖经营的影响,向其阐释了各地法院对其类似案例判决的结果,并结合其养殖经营的情况,提出妥善解决纠纷,尽早恢复正常养殖经营的建议。经过耐心工作,虾塘老板吴某某考虑到其养殖经营的需要,思想发生积极变化,也逐步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并同意增加赔偿金额。

在经过情感疏导和摆事实讲道理等工作后,纠纷双方诉求差距逐步缩小,于是调委会于2025年5月14日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合情合理的赔偿数额。调解员综合运用“情理法”等方式进行调解,为纠纷双方相互达成谅解创造了和谐的氛围,当天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场较为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短短半个月的时间内就得到了圆满解决。

  

03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纠纷双方当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吴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0.5万元,包含陈某某死亡赔偿所有费用。二、死者家属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向吴某某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也不得做出干扰虾塘园区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三、赔偿款应在死者近亲属之间依法合理分配,由此引发争议,与吴某某无关。

  

04 案例点评  

本案的成功调解彰显了人民调解在解决基层矛盾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坡头区南三镇调委会依托“1+6+N”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调动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人民调解员综合运用“情理法”的调解方式,以情安人,善于发现和解决群众心中的委屈,有效防止了矛盾升级;以理服人,帮助纠纷双方的思想发生积极变化,有效缩小了双方的诉求差距;以法立人,正确运用相关法律,迅速找到纠纷双方诉求的平衡点,为双方都争取到了合情合理的结果,既能做到早日让死者“入土为安”,维护了基层的和谐稳定;也让这个外地投资者经营的虾塘尽快恢复正常的养殖经营秩序,维护当地良好的营商环境。

  

05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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