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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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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5-27 09:26:5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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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正在审核的《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6月27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24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jfz@gd.gov.cn。


湛江市司法局

2021年5月28日


附件1

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便利

  第三章  市场活力

  第四章  开放创新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持续优化湛江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推动湛江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原则及愿景】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目标,坚持法治引领,深刻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定策用心、施策精心、服务暖心、主体舒心”的优质营商环境。

  第三条【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激励容错】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另有规定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区域协同发展】  积极推进湛茂都市圈城市的共赢发展,与相关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构建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引领粤西地区协同发展。

  第六条【政企沟通机制】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保障市场主体便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共同营造和谐健康、友好有序的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第七条【政策完善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八条【营商环境日】  每年12月3日为湛江营商环境日,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和全社会树立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 政务便利

  第九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域联动的企业政务服务机制,分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增设无依据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清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政务服务优化】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贯彻数字政府发展战略,建设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构建政务服务大数据中心,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各地、各部门、各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流程、服务资源、数据信息的整合集成,实现联动协同。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施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就近办”机制,提供错时、全天候、老年人残障人等个性化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以普通话等通用语言为服务用语,完善中英文标识和办事资料。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好差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许可事项集中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关联事项集中办理。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填写一套表单、提交一套材料申请集中办理。推行“一业一证”改革。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按照规定整合为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或者将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加载到一张行政许可证件上。

  第十二条【电子证照】  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在工程建设、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电力获得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电子证照,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各级人民政府及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推行电子证照一网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及打印下载。

  第十三条【告知承诺】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制作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

  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决定。

  受理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抽查,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容缺受理及减证便民】  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受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应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申请人按规定补齐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并在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清单更新。

  全面压缩证明事项的设定范围,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

  第十五条【水电气供应】  本市20千伏及以下高压电力外线工程、供水和供气外线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统一收件、统一出件、资料共享、并联审批,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五日。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建立与水电气以及通信网络供应相适应的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税务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务服务,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压缩办税时限;拓宽办税渠道,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信息和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

  第十七条【优化用地及工程审批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同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可以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等办理后续手续。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质量安全监管和特定区域评估制度。各类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须前置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监督抽查。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且满足规划条件后,可以按照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范围内的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或者聘请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本市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新出让的居住用地住宅项目及新立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  本市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同步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后企业可以一次性获取联合验收意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税务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对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实行一窗受理、当场缴税、当场发证、一次完成,并逐步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单位和个人可以以不动产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免费查询非住宅类、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动产权利人信息等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司法限制等信息,申请人可以自助免费获取。

  第十九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企业、设施、场所制定安全保护应急处理方案,纳入应急预案。

  建立社会动员机制,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互助,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维持运行并及时复工复产。

  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减免、返还、安置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为市场主体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必要帮助。


第三章 市场活力

  第二十条【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实行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布局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开办企业】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准入服务,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全域推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窗通取”模式,申请人可以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一次性申请办理开办企业涉及业务,在政务服务大厅“一窗通取”专窗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等。

  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企业注销】  企业可以通过一网通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并联办理相关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中小微企业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财政扶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土地供给、费用减免、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和对接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建立“一站式”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降低中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目录、程序、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不再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纸质材料,实现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不得设定市场主体地域限制等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政策兑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行政奖励、资助、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在市、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和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施集成服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具有湛江特色的政策兑现事项集成服务模式,定期对政策兑现事项涉及的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进行评估,及时更新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并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兑现事项实施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用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市场主体依法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加强内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劳动者失业保障和就业服务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精简原则,鼓励并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市场化,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能够通过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二十八条【公用服务便民】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事项行政审批流程,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实行并联审批。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引导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移动支付等便利业务,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简报装材料。

  第二十九条【协会商会规范】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并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指导和服务,教育及规范会员行为,反映行业诉求,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或者强行摊派;

  (二)利用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三)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认定;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


第四章 开放创新

  第三十条【开放战略】  加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西部陆海新通道城市群产业、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发挥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海上合作中的作用,推动全方位开放发展。

  强化全球招商推介,加强投资促进服务,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考核激励、跟踪服务机制。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和承诺办结责任制,对重大招商项目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扶持湛江综合保税区和产业园区建设,建立园区统计分析监管预警制度,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的园区衔接互认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产业平台、工业园区等招商计划和白名单目录,以及重点招商对象、招商项目进展、土地供应情况等信息,并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园区管理运营单位通过推荐函等方式为园区企业办事提供证明、保证等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推动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第三十一条【数字经济发展】  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工业、交通、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

  鼓励企业建设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

  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的开放与建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开放应用场景。

  第三十二条【产业供应链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构建产业供应链协同发展服务体系:

  (一)推动内部体制机制互通;

  (二)破除生产要素的流通壁垒,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

  (三)建立跨区域产业合作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完善产业协同创新,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集聚,形成完备的创新产业生态链;

  (四)构建多层面、跨区域的产业合作协调机制,促进产业互补和产业合理布局。

  第三十三条 【创新创业便利度】  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各级创业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建立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人才引进】  制定高层次和基础性人才评价标准,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突出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筹推进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留湛、引进、激励、服务、经费等保障机制,设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窗口。科技、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外籍人才服务专区,为外籍人才出入境、停居留等提供便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自主研发支持】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奖励,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促进和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鼓励以专利许可与反向二次许可等创新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第三十六条【融资服务创新】  建立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基金,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引导其创新、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规范民间借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融资大数据平台实现金融风险预警及融资自动匹配,推动政府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在金融场景共享应用,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碳达峰和碳中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市场体系,完善能源“双控”制度,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价格、金融、土地、政府采购等政策。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区域内能源及产业碳排放情况核查,完成碳排放核算,并根据本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碳达峰”时间表、规划方案和实施路径。

  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区域内企业提升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综合表现,推动企业开展“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推广,构建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三十八条【高效通关】 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完善企业提前申报等申报方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进行港口收费等制度改革。

  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部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完善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服务功能。

  市口岸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调推进进出口企业、船舶公司、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对碰,实现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三十九条【市场竞争及投资者保护】  推行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实施歧视性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市场规制等措施。

  全面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增强社会投资积极性。

  第四十条【涉企政策清单及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企政策清单制度,及时公布并定期开展清理。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机关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采纳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四十一条【行政许可和备案】  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禁止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违法设定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备案由市人民政府以规章的形式设定,其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行政备案。行政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定。

  承担许可事项的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工作机构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政府履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用政府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作出的发展规划、项目引资、优惠政策、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政策变化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其签订书面补偿协议。

  第四十三条【包容审慎监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理清单制度,依法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原则,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给予一定时限的包容期,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四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广适用技术调查官制度、举证妨碍规则;推行知识产权诉讼支持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

  第四十五条【信用信息监管】  禁止滥用公共信用信息,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处置责任等事项,通过信用湛江网统一向社会公开。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四十六条【“双随机、一公开”】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保障执法力量,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一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公共法律服务】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推动信息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逐步建立全面覆盖的法律服务网。积极鼓励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完善仲裁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要求,提高仲裁服务水平,依法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

  第四十八条【诉讼便利和司法公开】  推进智慧司法建设,推进新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逐步实现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体系,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开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动态信息,并向市场主体开放。

  第四十九条【府院执行联动】  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执行联动机制,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第五十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主体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调解、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鼓励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法律事务的交流合作,协同解决市场主体的跨境纠纷。

  第五十一条【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深化、创新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常态化、规范化高效运行,设立破产费用基金保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排、风险防范和融资支持等工作,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第五十二条【依法治企】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深化行业依法治理,推进企业法治文化示范创建,支持和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治企、自我约束管理。

  第五十三条【社会舆论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的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开通面向全体市民的多元化投诉与建议渠道。根据投诉与建议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调查与处理并向投诉与建议人反馈结果。针对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追责主体应当开展“回头看”等督查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元途径,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完善法治宣传教育考核体系,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舆论氛围。

  第五十四条【政府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开办企业申请,或者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作为、服务意识淡薄,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四)对企业变更住所地违法设置障碍的;

  (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便利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予互认而要求重复评估的。

  第五十五条【政府人员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刑事手段方式插手处理经济纠纷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保证金,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收取费用或者未及时清退返还保证金的;

  (三)对市场主体提出信用信息异议后,经核实确有错误未及时更正或者撤销,或者实施失信惩戒错误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损害,或者滥用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权力寻租牟取利益的;

  (五)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六)不按照规定查处破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

  (七)未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或者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扰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欺行霸市等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行为包庇纵容的。

  第五十六条【其他主体法律责任】  有关公用事业单位、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退赔:

  (一)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破坏营商环境的;

  (二)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破坏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湛江市建设成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积极推进湛茂都市圈城市的共赢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湛江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大立法规划,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为立法起草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牵头起草了《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营商环境改革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建立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抓紧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则。2019年10月8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正式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条例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目前《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过程中,但尚未进入审议阶段,近期内出台可能性不大。《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提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佛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在调研起草阶段,全省各地市都在启动相关立法准备工作。

  二是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环境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市瞄准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堵点,加强顶层设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制度创新,推进流程再造,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城市内生动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但依然要看到,制约经济发展的障碍和壁垒并没有被完全消除,而是转化为更难发现和破除的体制机制障碍及各种隐性壁垒,降低市场主体获得感,使湛江营商环境依然饱受诟病,掣肘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市场主体最关注、反映最强烈、最亟待破除的就是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获取方面的障碍和壁垒。这就需要通过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全面破除各种市场准入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将湛江打造成要素聚集“洼地”,吸引各类要素资源率先向湛江汇集,让市场更有效,让市场主体更安心,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来湛投资兴业的信心,助力湛江高质量发展。

  三是更好发挥政府职能,打造担当作为、高效廉洁政府的现实要求。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城市重要的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促进市场主体的良性竞争和集聚发展,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营商环境缺乏竞争力,很大程度上跟干部作风有关。一方面,要解决主观上“不敢为、不作为”问题。另一方面,要解决客观上“不会为、乱作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亟须通过营商环境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担当,该激励的激励,该担责的担责,让敢闯敢试、勇于拼搏的单位和干部大胆开拓进取,少些顾虑,多些责任担当;让不担当、不作为的单位和干部不敢不为、不敢乱为。

  四是巩固改革成效,擦亮湛江营商环境改革招牌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改革工作,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在推动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过程中,我市积极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全面梳理分析企业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以建台账、重考核、强督察等方式持续推动相关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取得了较好的改革成效,为立法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但依然存在整体水平仍然较低、改革力度有待加大以及行政服务水平亟待提高等问题。亟待在巩固前期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制化改革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标国内外先进,擦亮属于自己的营商环境“金字招牌”,明确改革思路和重点,强化责任分工落实,发挥立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增强营商环境改革措施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推进依法行政,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的法治保障水平。

  二、《条例(草案)》形成过程

  按照2021年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4月市发展和改革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组成包括司法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十余个部门领导在内的立法专班,并委托主持过《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起草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滕宏庆教授团队,成立了《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课题组,短时间内面对历史重任课题组迅速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理论和实践开展了系列调研,重点对照青岛、广州、深圳、汕头等地条例进行吸收和借鉴,形成了《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21年4月底至5月底之间,课题组多次召开条例草案论证会、座谈会、调研会等,反复修正数易其稿,最终确立条例草案。2021年4月27日,课题组与湛江市发改局、各市直部门负责人召开就条例草案第一稿召开修改意见会议。4月29日,课题组与湛江市发改局各职能部门召开条例草案第二稿修改会议。5月7日上午,在湛江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下,课题组、湛江市发展与改革局等政府部门代表与湛江市企业代表召开《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同日下午,课题组与湛江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湛江市、区(市、县)政府及街道代表召开《条例(草案第三稿)》修改会议。

  市发展和改革局还书面征求了区(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意见,书面征求市政协、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等多方面的意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广泛征求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召开了多场次相关市场主体、专家学者座谈会。2个多月来,先后收集到书面建议和意见175条,其中人大、检察院、政府部门意见共167条,企业意见8条。经认真梳理,全部采纳83条,部分采纳20条,未采纳46条,其他情况26条。另外,自《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于2021年4月30日在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21 年5月23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课题组和工作专班于2021年5月21日逐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立法草案文本。市发改局又组织相关科室进一步修改完善,经过局长办公会、党组会讨论通过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三、关于《条例(草案)》立法思路及主要内容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包括政治、经济、民生、法治、文化等各方面的要素。《条例(草案)》应立足湛江实际,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框架原则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充分借鉴吸收省内外优化营商环境好办法、好经验,针对我市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和堵点,拟定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重点突出可行性、有效性和创新性。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主要把握以下立法思路:一是突出实用性,不搞大而全,着力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推动解决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便于市场主体理解运用和法规的贯彻实施;二是突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国务院条例已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着力细化落实有关具体措施;三是把握好法规的基础性、稳定性与改革的创新性的关系,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因此,《条例(草案)》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这一主题,从如何实现市场更有效、政府更有为,如何更好发挥湛江比较优势、凸显湛江营商环境特色等方面,在强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强公共服务保障、推进新业态、新模式下的监管执法等领域提出了多项积极的、可行的、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

  《条例(草案)》共六章57条,分为总则、政务便利、市场活力、开放创新、法治保障和附则。

  (一)总要求。一是“总则”部分(第一章)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以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构建“定策用心、施策精心、服务暖心、主体舒心”的高质量营商环境为立法基本原则(第2条)。明确市场主体及各级人民政府权利义务与职责,以建立激励、容错机制(第4条)为抓手,激发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干事创业、敢闯敢试的改革开放再出发精神,实施全方位营商环境评价(第7条)等。二是明确“法律责任”(第54、55、56条),旨在提高条例的权威性、操作性和执行性。这部分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还规定了行业协会商会、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使政府更有为。从政府职能入手,主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政务便利”(第二章),重点在深化“放管服”,优化政务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在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优化。重点规定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标准化、政府数据联通和共享、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度、好差评制度、提升企业开办、建设、注销、登记、办税、跨境贸易便利度等内容,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进行港口收费等制度改革(第38条),围绕评价指标,对标先进。二是法治保障。借鉴先进经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第43条),同时优化审判监督和执行(第48条),为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保驾护航。

  (三)让市场更有效。第三章“市场活力”围绕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和要素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权利,着力解决市场准入体制机制问题及要素市场化配置两个主要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破除隐性市场准入机制体制障碍(第20条,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在开办企业(第21条)、公共资源交易(第24条,根据市人大的要求)等方面,排除限制,规范管理,鼓励非公市场主体发展,服务好占湛江市场主体9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更好生存发展的需求(第23条)。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条例(草案)》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目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第一章)

  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一是总结我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协调机制以及优化决策运行流程的做法,突出协同推进,明确政府的组织领导、司法机关的司法保障、部门的分工落实以及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等依法维护权益的制度体系。二是针对市场主体的权益维护问题,明确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三是立足我市城市发展定位,突出区域协调发展,为推动湛江市建设成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积极推进湛茂都市圈城市的共赢发展,与相关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加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西部陆海新通道城市群产业、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发挥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海上合作中的作用,扶持湛江综合保税区和产业园区建设(第30条),推动全方位开放发展。

  (二)以便利高效为目标,建设开放型、服务型、效率型的政务服务(第二章)

  优化营商环境的首要任务,是再造政务服务运行流程,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一是将我市“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权责清单、涉企收费清单、政务服务标准化、一窗受理、网上办理、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探索 “就近办”机制,探索提供错时、全天候、个性化服务,工作人员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10条)。二是针对市场主体准入不准营、国际贸易通关不便利等问题,明确证照分离改革、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以及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等,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三是针对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后的监管问题,明确行政审批部门的信息推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无缝衔接。

  (三)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活力(第三章)

  围绕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全过程创新体制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充足发展空间。一是针对市场准入不平等、市场竞争不公平、市场退出不便捷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依法平等准入、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明确了企业注销中政府有关部门与法院的职责等。二是总结我市平台思维推进要素整合的创新经验,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培育发展、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鼓励金融支持和人才保障等规定。三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等问题,明确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制度等内容。

  (四)深入推进改革,营造开放创新的营商环境(第四章)

  《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积极推进湛茂都市圈城市的共赢发展,与相关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构建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引领粤西地区协同发展。加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西部陆海新通道城市群产业、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发挥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海上合作中的作用,推动全方位开放发展。为保障绿水青天,《条例(草案)》第37条规定,我市应当尽快推动区域内能源及产业碳排放情况核查,完成碳排放核算,并根据本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碳达峰”时间表、规划方案和实施路径。

  (五)深入推进法治建设,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第五章)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从制度建设、实施、执法、司法等多个方面进行制度规范。一是总结我市惠企政策落实的有益探索,提出进一步完善改进的制度设计,明确政策的宣传解读、信息发布、政策落实、评估以及清理等制度,建立政务服务评价、舆论监督以及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二是结合我市实际,细化重点落实的相关制度。明确了决策制定、合法性审查、政府履约、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包容审慎监管等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六、《条例(草案)》的创新与突破

  《条例(草案送审稿)》在以下八个具体方面有针对湛江营商环境现状的创新突破:

  (一)打造开放包容的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拟通过一系列措施打造鼓励创新、包容失误、审慎处罚的营商环境。一是鼓励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探索创新性、差异化的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如有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第4条)。二是推行信用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后,即可办理有关政务事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欠缺相关材料时,可以视情况予以先行收件或受理办件(第14条)。三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加以禁止或者不加监管(第43条)。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反映呼声最高的诉求之一,公开、公平、公正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对此,《条例(草案)》拟提出几项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在制定政策上,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不得制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的政策措施(第39条)。二是在具体执行上,政府部门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上,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相关要求的业绩门槛(第24条)。三是规范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联合惩戒措施,防止信用监管泛滥(第45条)。四是为市场主体降成本,积极落实国家有关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服务收费,完善产业用房租赁管理服务,规范中介服务和收费(第28条)。五是突出要素市场化配置。将要素与市场并列成为一章,把土地、劳动力、资本、科技、数据等要素方面的政策措施加以固化。

  (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各类企业对我市政策宣导、政务办理、通关便利、不动产登记、税收服务、用工服务、公用事业服务等方面反映问题较多,急需立法规范调整。对此,《条例(草案)》予以一一回应,尤其重点关注:涉企政策应当保持稳定性,确需变化的应当预留适应调整期;完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和应用,避免市场主体重复提交资料;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认定电子材料法定效力,推广电子印章,开展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实现“一网通办”(第21条);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联动办理水、电、气变更(第28条)。

  (四)创新完善金融服务。目前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普遍强烈反映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因此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模式,既是发展壮大我市优势产业的需要,也是优化改革我市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融资大数据平台实现金融风险预警及融资自动匹配,建立地方财政扶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机制(第36条)。这些规定可以为改善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五)创新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市场主体及企业家财产权的保护,对提高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因此,《条例(草案)》将依法平等合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关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作为总体要求,重点突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强司法、行政保护和行业自律;完善代理、运营、鉴定、维权援助等服务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重从严处罚;加强保护新业态的知识产权。通过上述系列加强产权保护的规定,可以增加企业家在我市投资经营的安全感,大力提升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

  (六)规范监管执法。在立法调研中,市场主体对各类监管执法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问题反映强烈,希望立法能加以规范和改善。对此,《条例(草案》梳理整合了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范执法监管的相关制度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突出以下规定:一是推行综合监管清单制度,监管事项进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二是分类分级监管相结合,一般领域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重要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45条)。三是推行执法部门间协同监管,限制非办案类的综合检查,规范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程序,约束行政强制措施实施。

  (七)设立突发事件扶持制度。针对目前这场疫情,为体现以民为本的立法理念,《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企业、设施、场所制定安全保护应急处理方案,纳入应急预案。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减免、返还、安置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为市场主体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必要帮助。(第19条)

  (八)设立营商环境日。为提振企业家荣誉感,增强全民营商环境氛围,《条例(草案)》第8条规定,每年12月3日为营商环境日,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和全社会树立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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