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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所有人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时间:2017-05-22 23:41: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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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案    由: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
受 援 人:符土林,男,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人
援助单位:湛江市坡头区法律援助处
承 办 人:陈槐,湛江市坡头区法援处主任

      【案情简介】2012年6月19日09时30分,吴××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坡头区往吴川市黄坡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吴川市黄坡镇西坡村路段时,与符土林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符土林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驾车逃逸。事故经吴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综合分析后认定: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不按规定操作文明安全驾驶及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符土林驾驶二轮电动车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吴××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符土林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事故汽车登记车主和所有人是温×,其交由吴××驾驶的车辆经《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确认部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该车购有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

      【承办过程】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经吴川市交警大队组织调解未果,当事人符土林决定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湛江市坡头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该处审查了申请人的受援主体资格和相关证据后,决定提供援助,并指派陈槐主任承办。承办人审查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和调查取证后,快速准备诉讼文书,代理受援人以汽车司机吴××,车主温×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吴川市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司机吴××对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原告请求的赔偿额过高,不合理;被告车主温×认为其名下的车辆技术经年检合格,未经车主同意而委托吴川市汽车服务公司作出的技术检验报告不符合事实,以及是借车给吴××驾驶,事故的发生与己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只能在交强险各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多出部分与己无关。

       本案的主要辩论焦点是:1、车主温×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总赔偿额如何计算才合法合理。
 
       针对三被告的辩解和上述辩论焦点,法援承办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车主温×对吴川市交警大队委托吴川市交通汽车服务中心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有异议,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因此该项证据合法有效,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温×将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交给吴××驾驶,对损害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诉求依法有据,计算准确,应予支持。

      【承办结果】主审法院接受原告代理人的意见,一审判决:1、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符土林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2000元;2、被告吴××赔偿给原告符土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6429.95元;3、被告温×赔偿给原告符土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8377.25元。

      【办案体会】本案原告能否获得足额的赔偿,关键在于车主温×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援承办人员深入分析案情,熟练运用法律和诉讼技巧,准确区分三被告的责任,提出诉请并依法驳斥三被告的无理辩解,从而获得主审法院的支持,及时有效地为交通事故受援人讨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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