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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房屋高空坠物法援助伤者维权

时间:2017-05-22 23:35:5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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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受援人:袁X弟,男,湛江市坡头区人
指派单位:湛江市坡头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陈槐 湛江市坡头区法律援助处主任
              林拉湛江市坡头区法律援助处干部

      【案情简介】2014年1月13日8时许,袁X弟驾驶粤G4M2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坡头区坡头镇存集村庞X富在建楼房安装防雷设施。途经庞X福的在建楼房时,被该楼突然坠落的木桩砸伤头部及腰部,袁X弟随即连人带车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当日,袁X弟被送到坡头区卫生院就诊没见明显好转后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二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一、创伤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 1、广泛性脑挫裂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4、左颞顶枕硬膜外血肿;5右颞顶骨、中颅底骨折:a、脑脊液耳漏;b、右侧面、听神经损伤;二、胸3椎体爆裂性骨折:脊髓损伤;三、胸1-胸4水平椎前血肿;四、胸椎骨质增生。至2014年02月21日,袁X弟的医药费已花费114147.56元,医嘱显示,袁X弟病情虽有所好转,但右耳听力下降明显,右侧口角歪斜,右眼闭眼困难等,仍需住院治疗,预计后续治疗费用还需3万元。袁X弟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高昂的医药费已使其负债累累,没办法再支付后续治疗费,而屋主庞X福支付60000元的医药费用后不再支付费用,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也没办法达成赔偿协议。袁X弟亲属无奈之下,经人指点到坡头区法律援助处求助。2014年2月25日,坡头区法律援助处受理并批准袁X弟的申请,并指派陈槐、林拉同志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受援人亲属的陈述,并详细分析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后,认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有两个:1、事故发生事实如何证明;2、如何筹款解决医药费欠款。对于问题1,据受援人亲属称:事故发生当日,其已亲自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地派出所可能有记录,而且事故发生时,庞X福的在建房屋有工人在做工,其工人亲眼看到,但其工人自愿作证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只能到当地派出所调查取证;对于问题2,民事诉讼有先予执行制度,而且本案符合先予执行条件:①砸伤袁X弟的木桩是从庞X福在建楼房坠落的,屋主庞X福负有赔偿责任;②屋主庞X福既然正在建楼房,其肯定有履行能力,因此可向法院申请由庞X福先予支付医疗费。

       为了尽早解决“事故发生事实”证据问题,承办人赶赴当地派出所调取王X案件的资料,派出所称:袁X弟案件不属于治安行政案件,也不属于刑事案件,而是属于单纯的民事案件,虽然接到报案,但不予受理,因此没有其他资料,只有一份报案材料。承办人无法接受派出所这样的说辞,既然派出所接到报案,应当及时派出民警到事发现场调查取证,固定现场证据,调查证人,形成书面证言,从而查明所报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不能简单以不属于刑事或行政案件不予受理而不出警,后来派出所承诺调查到相关资料后再通知承办人。

       为了及早解决医疗费问题,承办人随即又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法律规定和实际费用情况计算赔偿额共168329.2元,撰写民事起诉状、先予执行申请书,整理证据材料。虽然事故发生事实证明材料有所欠缺,起诉可能有败诉风险,但屋主已支付6万元的医药费,即表示已承认事实的发生,况且袁X弟确实受到伤害已经住院治疗这个事实是不能抹灭的,其亲属已经报案,派出所也承诺派出民警调查此案,因此屋主庞X福全盘否认事实发生是不可能的。于是承办人详细地向受援人亲属说明起诉风险,并征得受援人同意,决定向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时申请先于执行。鉴于受援人家庭经济困难,承办人又为受援人申请免交诉讼费以缓解其经济负担。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14年3月12日受理该案,并于3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被告庞X福向原告袁X弟先予支付5万元,用于原告袁X弟的医疗费用,申请强制执行但没有执行到任何款项。

        2014年4月16日,受援人因经济困难无法继续住院,只好在伤情尚未痊愈的情况下被迫出院,而此时费用已由起诉时的168329.2元增至188532.60元,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另外,查明黄X娣与庞X福属夫妻关系,而涉案的在建房屋属婚后财产,对外应共同承担债务清偿义务,而起诉时尚未将其列为被告,为加强赔偿能力,需追加其为被告。因此,承办人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取得法院同意。

       2014年5月12日,已出院的袁X弟实在忍受不了病魔的折磨,其亲属无奈又将其送至原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但实在无法筹得医疗费,又被逼在伤情未治愈的情况下于6月7日出院。在这期间,由于袁X弟的病情已基本趋向稳定,是否进行伤残鉴定?因为进行伤残鉴定需要鉴定费,肯定是受援人先垫付,而受援人家庭经济困难,还有就是受援人所受伤害是否达到伤残等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承办人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例如查阅了伤残评定标准,逐项比对了受援人的伤情,并咨询了鉴定方面的专家意见,了解到受援人的伤情能达到最低十级伤残以上。因此,为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权益,承办人建议受援人进行伤残鉴定,如若评定伤残等级以上,赔偿请求数额将大幅度增加,而且有鉴定结果后还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无需另行起诉增加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受援人接受承办人的建议,向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受援人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广东省中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袁X弟的损伤伤情稳定,评定其损伤构成二项IX(九)级和一项X(十)级伤残。至此,基于受援人第二次住院和司法鉴定结果,受援人的请求赔偿额已增至279766.66元,扣减被告庞X福已支付的60000元后,尚需支付219766.66元。于是,承办人征得受援人同意,又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取得法院同意。

       诉讼期间,被告庞X福以陈X顺、陈X胜,黄X养,何X林(以下简称四被告)是其在建楼房工程的承揽人,应由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四被告,法院同意了庞X福的申请。另外,法院同意四被告的申请,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取证。

      【办案结果】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人与各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展开激烈辩论。被告庞X福辩称:陈X顺、陈X胜,黄X养与其是承揽合同关系,三人共同承包其在建楼房的模板装拆工程,该工程承包者雇工何X林在楼上拆模时不慎掉落木板砸伤原告,因此其并非侵权责任人,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赔偿责任应由四被告和原告承担;四被告则辩称:四被告与庞X福是雇佣关系,庞X福将在建楼房分割成若干部分,雇佣不同的工人施工,施工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庞X福全部承担。原告代理人认为:无论两方被告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其赔偿责任是不可免除的。若两方被告为承揽合同关系,考虑到屋主将楼房工程分为若干部分施工,做好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现场安全施工是两方被告的共同义务,则应由两方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两方被告为雇佣关系,则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庞X福赔偿原告袁X弟77412.65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0元,尚需支付17412.65元,被告陈X顺、陈X胜,黄X养共同赔偿原告袁X弟103883.53元。

      【办案思考】一、本案中要注意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

       本案属于农村建房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归责原则完全不同,因此,对于本案中两方被告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往往成为认定责任的前提和关键。因此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十分必要。

       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因此,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有以下两点:1、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主要内容;2、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对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从属性。

       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本案中,被告庞X福将其在建房屋分为若干工程,并与被告陈X顺、陈X胜,黄X养口头达成协议,由陈X顺、陈X胜,黄X养三人合伙承包该在建房屋的木板拆模工程,约定了结算的价格并一次性支付房屋一至三层的款项,庞X福在木板拆模的过程中并未参与,双方仅以完成施工目的为双方的合同目的,故庞X福与陈X顺、陈X胜,黄X养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二、农村建房工程中,伤者如何证明事实发生?

       由于农村建房工程规模小,工程量少,建房户往往不愿意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将工程承包给当地的施工队,这种施工队往往临时组织的,没有建筑资质,没有受过技术培训,薄弱的安全意识及简陋的劳动工具极易导致损害事件发生,而且建房户和包工头之间往往不签订书面合同,而只是达成口头协议,一旦在建房时发生建房工人或第三人人身伤亡事故,建房户和包工头往往都相互推卸责任,而且第三人受伤时,一般都是现场施工工人目睹过程,但由于涉及他们切身利益,他们往往不愿作证。那么在侵权者不愿意作出任何赔偿情况下,受伤的第三者如何证明事实发生情况?方法有如下几种:

        1、报警是最明智的选择,让警察介入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有利于证明事实的发生情况;2、寻找目击证人或了解相关情况的证人,说服其作证;3,寻求司法行政调解,申请基层司法所对事故双方进行调解,当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时可要求出具调解记录;4、寻找辅助证明:出具给对方垫付的医药费收条、120救护车医院和医护人员接受伤者情况证明、查看事故发生当日的报警记录等。

       三、建房户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应当将工程承包给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但若与包工头建立承揽关系时,应当与包工头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责任的承担问题。以防在发生事故时说不清楚事实导致最后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督促包工头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减少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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