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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无知参与共同故意伤害

时间:2017-05-22 23:31: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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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
办理方式:诉讼
受援人:林某腾 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指派单位:湛江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湛江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王丽茹

【案情简介】受援人林某腾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于1996年8月8日出生,因2014年5月14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因受援人林某腾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指定辩护。

【承办过程】湛江市法律援助处根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指派该处王丽茹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该案卷宗材料和依法会见了受援人,认真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并对该案进行了仔细分析,从而了解到受援人林某腾是被同案人纠集并被同案人带到现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实施伤害的行为,只是被动地参与了本案。事实上受援人林某腾并没有积极参与,没有积极追赶,没有采取特别手段,也没有伤害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仅用脚踢打二下于被害人的背部,相对被害人被其他同案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右大腿造成失血休克死亡结果而言,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另外,承办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到,受援人还有积极阻止同案人继续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并且三番五次地阻拦同案人殴打伤害被害人等从轻处罚情节。

【承办结果】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依法提出受援人林某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林某腾参与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林某腾受纠集并被带到现场,主观上没有积极追求实施伤害的行为,只是被动参与了该案,看到其他同案人殴打被害人,也仅用脚踢被害人的背部,相对被害人被其他同案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右大腿造成失血休克死亡结果而言,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另有积极阻止同案人继续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的故意犯罪中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林某腾能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林某腾一贯表现良好,悔罪表现明显,并通过家人向被害人家属传达了歉意及积极筹款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与采纳,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林某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宗成功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例。该案承办律师本着坚持对法律援助案件高度负责的原则,对案件做了大量工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此案件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林某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这起年少无知受人纠集而参与伤害的被告人作出罪轻的判决。承办律师认真调查取证,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权益,保证了社会公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湛江市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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