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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04-03 15:12: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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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人民政府市长曾进泽2023年3月27日签署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制定《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是为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客观需要,主要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结合我市实际具体实施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确保实施有效;二是持续、有效保护徐闻珊瑚礁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防止、遏制珊瑚礁生态系统因生长环境变化和人类活动干扰等引起的退化趋势;三是强化综合监管,加强执法协同,打通执法监管“最后一米”,以较低行政成本增强保护区综合监管能力;四是发挥法的引导、教化作用,推动树立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理念,提高全社会海洋生态和环境保护意识,养成维护珊瑚礁生态系统自然状态和完整性的法治自觉;五是完善我市自然保护地法规规章体系,提升自然保护法治化能力。《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共22条,主要对加强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明确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依据有关批复文件,明确保护区位于雷州半岛的西南部,地处徐闻县境内,分布在角尾乡、迈陈镇、西连镇的西部海区,具体范围、面积和功能分区以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公布为准,为适配国家自然保护地范围合理调整作出前瞻安排。

  第二,确定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一是明确徐闻县人民政府具体承担保护区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细化角尾乡、迈陈镇、西连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引导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报告职责。二是明确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三是明确市、徐闻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同职责。

  第三,统筹处理保护和民生的关系。一是将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定为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原则。二是对保护区原住居民转产转业作出规定,明确徐闻县人民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规范保护区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保护区周边渔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

  第四,强化协同监管。一是建立以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为主的部门协同执法机制,依法及时查处损害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二是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徐闻县人民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保护区的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监测和环境监督性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明确重点管护措施。一是实行分区管护,针对各功能区依法设置不同的管理规则,禁止破坏珊瑚礁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的活动,加强对保护区的界标、监测站等管护设施的管理,依法控制生产建设和处理排污设施。二是加强对珊瑚的保护,禁止采挖、破坏珊瑚或者珊瑚礁,规定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珊瑚虫排卵繁殖期,在保护区的实验区禁止开展参观、旅游活动,严格控制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活动。

  第六,完善有关法律责任。就管护措施中设定的有关禁止行为,依法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执法部门、依据,同时强化责任追究,防范失职渎职行为发生。


附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_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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