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湛江市司法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导航 > 湛江市司法局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广东出台新规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民被罚超5000元可要求听证

时间:2022-05-10 10:01:39 来源:南方日报
【打印】 【字体: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广东在行动!省政府官网近日公布了《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办法》所称的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

  记者注意到,《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部门规章对数额有更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定,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在提出听证有效期内又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允许。行政机关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7日内,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书发出7日后举行听证会。

  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办法》明确,当事人享有要求或者放弃听证、申请回避、出席听证会、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依法查阅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

  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制作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听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办法》专门明确,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