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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9-01 19:01:2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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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及时了解社会公众立法需求,让基层群众和专业人员直接参与政府立法过程,有效提高立法质量,我局起草了《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1年9月13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24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jfz@gd.gov.cn。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司法局

2021年9月1日

  附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及时了解社会公众立法需求,让基层群众和专业人员直接参与政府立法过程,有效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湛江法治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的设立和立法联系点参与政府立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司法行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立法联系点的选取拟定、服务管理、培训指导和考评调整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立法联系点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网络,提高工作能力,并为立法联系点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场所和办公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设立范围】立法联系点设立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可以设立在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乡镇(街道)、社区,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五条【基本条件】立法联系点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积极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第六条【具体条件】立法联系点分为基层单位立法联系点和专业机构立法联系点。

  基层单位立法联系点的拟定应当注重基层性,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反映所在区域、行业和基层群众的立法诉求。

  专业机构立法联系点的拟定应当注重专业性,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研究分析法律问题能力的专职人员。  

  第七条【设立程序】立法联系点经推荐征集、审查筛选、集体决定、公示公告等程序产生。

  推荐征集采取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结合地域、行业、领域等立法需求,确定名额和范围,由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推荐、有关单位或者组织进行自荐,产生立法联系点候选单位。

  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材料审核、实地察看、现场座谈等方式,结合建点条件、设点意愿、合理分布等因素,从候选单位中选择法治建设基础较好、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经本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立法联系点标志牌,并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告。

  基层单位立法联系点授予“湛江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标志牌;专业机构立法联系点授予“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标志牌。

  第八条【动态调整】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立法联系点工作进行年度评估,不能承担工作任务的,适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联系点工作任务】立法联系点通过直接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发挥发扬民主、汇集民智、普及法治三重功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对立法规划、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反映基层单位、群众或者所属单位、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和需求;

  (二)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座谈、论证,组织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三)协助开展法规、规章立法立项、施行情况调研评估,及时反映法规、规章施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四)协助做好已经施行的法规、规章在本区域、行业或者所属单位、组织的宣传普及;

  (五)对政府立法及有关制度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参与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的法治建设有关工作。

  第十条【联系点工作任务进阶】  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立法联系点承办以下工作:

  (一)起草立法规划、计划草案;

  (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三)开展有关立法调研、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任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更好发挥立法联系点功能,引导联系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全过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拟定立法计划项目、开展立法调研评估及起草审核立法项目时,征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及时反馈采纳情况,并在审议说明中予以说明;

  (二)通过实地走访、案例讨论、定点调研等形式,定期与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交流,及时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与法治需求;

  (三)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畅通立法联系点信息反馈渠道;

  (四)利用网络平台、机关内刊等各类媒介、载体介绍推广立法联系点工作经验,探讨工作方法;

  (五)必要时组织立法联系点考察调研,组织立法联系点交流工作经验;

  (六)对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提供相关法规规章汇编及学习资料;

  (七)组织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旁听、列席立法会议;

  (八)接受基层单位立法联系点邀请,为基层群众讲授法律课程。

  第十二条【联系点工作组织】立法联系点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立法联系点工作,并通过适当形式将立法联系点的工作内容、联系人、联系方式、意见收集方式等在当地公示,方便群众反映立法意见和建议。

  立法联系点负责人、联系人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联系机制及工作规范】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市有关立法起草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立法联系点开展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有关工作。

  需要通过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的,应当提前将调研内容、活动要求等告知立法联系点,并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等。

  立法联系点接到工作任务后,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现场调研、印送法规规章草案、使用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征求、收集各方面的意见,经整理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限直接向工作任务所属部门、单位反馈。征求意见应当注重把法言法语转化为群众语言,反馈意见应当注重代表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联系征询意见规范】市有关立法起草部门、单位征询立法联系点意见,可以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发放征集意见表和网络征集等方式进行,并做好征询意见的记录、整理、研究工作,及时向立法联系点反馈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工作档案】立法联系点收到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征求意见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建立相关工作档案。对有保密要求的文件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工作经费】立法联系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政府立法经费中列支。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立法联系点予以经费补助。

  委托专业机构立法联系点承办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有关工作的,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七条【激励机制】对在政府立法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立法联系点及其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撤销情形】立法联系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予以撤销:

  (一)不开展或者不按照要求开展相关立法联系工作的;

  (二)不再具备立法联系点条件,不能继续承担立法联系工作的;

  (三)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

  (四)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保密信息情况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立法活动规定的。

  被撤销立法联系点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把标志牌交回市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再以立法联系点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施行时限】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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