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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湛江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8-03 10:36:08 来源:湛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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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93号)以及《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粤司办〔2014〕388号),结合我局实际,草拟了《湛江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及起草说明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9月7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司法局法规科,邮编524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湛江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845367241@qq.com。

湛江市司法局

2020年8月3日



湛江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93号)以及《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粤司办〔2014〕388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职能机构(包括强制戒毒所)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

  (一)以本局名义制发或者以本局名义联合相关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本局代拟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起草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职能机构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职能机构的,可以由一个机构牵头起草,相关机构配合。

  第四条  【前评估】起草机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并对规定的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

  第五条  【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和收集社会公众、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并反馈收集到的意见,协调和处理好重大分歧。

  (一)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少于30日。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起草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窗口服务单位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或者通过电子屏幕征求意见。

  (三)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文件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以及行政管理措施需要成本效益分析的,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咨询论证。

  第六条  【公平竞争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投标招标、政府釆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机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起草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审查标准、审查基本流程,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

  起草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规科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机构,应当配合法规科做好审核工作。

  第八条  【送审材料】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之前,起草机构应当将文件送法规科审核。送审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草拟的背景、制定必要性、需要解决问题、拟设立的行政措施等);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包括公开征求意见材料);

  (五)评估论证报告

  (六)送审稿注释稿;

  (七)政策解读方案;

  (八)制定依据。

  涉及市场经济主体还需提供公平竞争审查资料。

  根据规定需要听证、论证和风险评估的,还应提供听证、论证和评估材料。

  第九条  【审查时限】法规科应当自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经法规科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核期限及理由告知起草机构。

  法规科因合法性审核需要,可以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补充材料和作出说明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时限内。

  第十条   【审查方式】法规科主要从制定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法规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调取相关材料,或者实地调查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问卷调查、发布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组织本局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第十一条  【审查情况反馈】法规科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核意见。

  法规科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并明确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依据。

  第十二条  【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统一登记编号】本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规科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  【统一公布】本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发,正式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由起草机构报送市政府研究室在湛江市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并同时提交局办公室在政府和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备案】本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起草机构报省厅相应的业务处室备案,同时提交备案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说明等。

  第十六条  【后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构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及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废止或重新发布的意见。

  第十七条  【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十八条  【修订废止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并重新编文号发布。

  拟不做修改或者仅做文字表述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后延续有效期继续施行或者废止的,可以简化征求意见的程序。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湛江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起草说

  《湛江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由法规科起草。现针对文件修订情况作说明如下:

  一、制订《办法》的必要性

  《湛江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6年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登记、清理等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深入发展,特别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办法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需要调整和完善。修订原办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精神的需要。2018年,国务院和省先后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粤府令93号,修订),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整体要求、制定程序、监督检查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做出办法。原办法部分内容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与国家、省的文件要求不一致(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二是省厅要求本省各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厅相应的业务处室备案,原办法未有体现。

  二、修订《办法》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3.《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粤府令93号,修订)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

  三、《办法》制定过程

  6月初,法规科进行办法资料收集、调研工作,并在调研基础上草拟了《湛江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30日,将征求意见稿发给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征求意见,期间,行政执法监督科提出了3点修改意见,已全部采纳;其它科室(单位)无修改意见。

  (二)7月29日,《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湛江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于9月1日(共31日)。

  四、《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对原办法作了较大调整和补充,主要内容有以下三方面:

  (一)扩大办法的适用范围。将我局代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调整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内设机构为由局办公室调整为法规科。

  (三)补充的内容。一是根据《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实施办法(暂行)》(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增加了公平竞争的程序;二是细化征求意见程序,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征求意见时间不能少天30日;三是增加了向省厅相应处室备案程序。

  (四)删除了送原法制局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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